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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9〕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古镇古村落又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是指历史文物丰富、历史建筑成片、保留传统格局风貌的镇和村,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古民居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的民居。古镇古村落古民居是美丽“乡愁”的重要载体,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理念和智慧。加强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坚持活态保护和创新发展,以传承乡土文化、彰显巴蜀特色、促进利用发展为方向,加大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力度,切实让古镇古村落古民居成为“乡愁”守望地。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统筹利用。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健全完善保护体系,适度发展特色产业,严禁大拆大建和破坏性开发建设,系统保护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历史文化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改善环境,有机更新。延续和恢复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原有格局和风貌特征,大力提升人居环境水平,合理改善传统建筑内部设施和外部条件,满足居民现代生活需求。

——活态传承,突出特色。大力引导原住民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将文化的传承、展示与特色塑造融入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利用全过程。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省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统一实施建档挂牌保护,培育创建“最美古镇”20个、“最美古村落”100个,建立健全适宜新时代保护与发展需要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进一步彰显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的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态势,将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塑造成为乡村振兴的靓丽名片。

二、主要任务

(四)摸清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家底。开展全省古镇古村落古民居普查建档,全面挖掘梳理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等历史文化资源要素,系统研究其历史脉络、空间分布、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健全完善古镇古村落档案,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古镇古村落申报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支持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民居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川古民居保护名录”和档案数据库。(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排名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科学编制规划和方案。坚持原真性、整体性和系统性保护原则,开展全省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相关研究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明确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和建设管控措施,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管体系,并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衔接。加快编制修缮利用方案,科学确定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对空间景观环境和建筑修缮利用进行详细设计。(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

(六)加强管理和保护修缮。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监管,严控核心保护区域内各类建设活动,禁止拆旧建新、拆真建假,依法依规拆除核心保护区域违法违规建筑。推行“拯救老屋”行动,加快修缮有价值的古民居,恢复传统街巷院落风貌。推进古民居抗震节能改造,开展改水、改厨、改厕、改院,补齐古民居现代生活功能。积极引导社会主体和社区居民共建共管,有效降低古民居闲置空置率。(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七)提升农房品质和乡村风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夯土技术,鼓励使用竹、木、砖、瓦等地方性乡土材料,推动传统工艺传承创新。创新改良建造方式,研究适宜古镇古村落特点的设计和施工方法,减少大挖大填、大机械施工对传统环境的破坏。支持依托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开展农房建设试点,编制优秀乡土建筑图集和技术指引,形成一批传承乡土文化、体现地域民族风貌、适宜现代生活需要的川派民居样本。加强对古镇古村落整体风貌的管控和恢复,积极整治背街小巷,消除私搭乱建和乱堆乱放现象,逐步恢复乡村农耕风貌与乡土气息。(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

(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依托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厕所革命”、村庄清洁行动等,健全适宜古镇古村落的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体系,系统治理周边水环境,推进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加强物流集散等设施建设,改善宜居宜业基础条件。推行生态透水路面,鼓励在古镇古村落内使用石板、青砖等传统路面。加强消防设施、避险疏散场地等重点防灾减灾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

(九)开展“最美古镇古村落”创建行动。在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选择基础较好、保存完整、特色鲜明的一批镇村,开展“最美古镇古村落”评选和培育创建工作,不断创新古镇古村落发展动力,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认知度的“四川最美古镇古村落”品牌。(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

(十)活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古镇古村落挖掘保护民间文学、民间传说、民俗节庆、传统技艺等各类非物质文化资源,加强对濒危非遗项目抢救性保护。组建非遗专家队伍,培育非遗文化传承人,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习活动。加强镇志村史编撰整理和非遗档案管理工作,推动乡情村史陈列室、非遗传习所和乡村博物馆建设。(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省档案局、省地方志办、省文联)

(十一)促进利用发展。积极引导支持古镇古村落创新发展特色农业、文旅文创、健康养老、传统手工业等产业。大力推动文旅融合发展,打造一批主题旅游线路,促进文化旅游、演艺娱乐和艺术创意等新兴业态开发。支持一批传统村落创建国家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推动川茶、川菜、川酒、川医、川药和巴蜀画派、蜀锦蜀绣、民族歌舞等特色文化产业扎根古镇古村落。建立健全古镇古村落产业促进机制,充分利用文化节庆活动推介四川古镇古村落特色产品与项目。(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四川博览集团)

(十二)系统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加强古镇古村落外部山体水系、田园风光、森林湖泊、绿化植被等方面整体保护。优先在古镇古村落周边和古民居集中区域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修复、河湖湿地水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恢复、清洁河道行动等工程,有效修复提升古镇古村落自然生态环境品质。严禁在古镇古村落周边开山采石、伐木填湖、违法排污、倾倒垃圾。(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三、支持政策

(十三)强化要素保障。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物保护、传统村落、宜居乡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现有政策资金,支持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整合相关资金和政策,对培育创建成效显著的“最美古镇古村落”进行支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加强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等对古镇古村落的支持力度,积极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展示服务、文化旅游等设施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

(十四)健全法治基础。加大古镇古村落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加快推动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立法进程,不断加强文物保护执法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地方保护政策。鼓励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镇古村落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

(十五)加强人才培训。加强乡镇文化、旅游、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管理体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旅游、建设管理和古建筑修缮等培训,建设一支理念先进、业务过硬的基层保护队伍。加强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文化产业运营、娱乐演艺人才招引,加大非遗传承人培养,大力培育“传统工匠”“名匠”,打造一支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人才队伍。(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和监督管理,科学制定保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有序推进各项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会同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省直有关部门,切实强化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

(十七)调动各方力量。将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并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支持手段,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大力开展文化名人、旅游机构、规划师和建筑师等下乡行动。(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专题宣传,加强文化展示传播,充分展示我省古镇古村落优秀传统文化魅力。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充分利用传统节日、重大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深入开展传统文化教育,支持古镇古村落建设传承传习基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地方志办、省文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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