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4〕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城区、县城,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相关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城区、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县城执行。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实行阶梯累进制:
(一)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成都市城区的基准标准由成都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在0.50—1.50元/平方米·日的范围内确定,其他设区城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30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日。
(二)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
三、以下情形的收费标准为0: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四、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六、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