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1〕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5日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省大数据中心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论证,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国家保密局、省密码管理局、公安厅、审计厅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安全监管、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省级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七条 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中央和国家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进“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八条 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
第十条 省级部门(单位)需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州)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接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应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政务信息化发展特点,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填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来源。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等。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审。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 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下同)、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三)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级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前,书面征求省委网信办、省国家保密局、省密码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省大数据中心意见。财政厅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省委网信办、省国家保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省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省大数据中心出具技术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情况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信息资源共享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省大数据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次年度该项目单位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财政厅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省大数据中心不提供该项目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
第三十四条 对于项目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自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财政厅统筹保障。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程序。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七条 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
第三十八条 财政厅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第六章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四十条 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自行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第七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四十六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开展自评价。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主管部门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审计厅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省委网信办、省国家保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省密码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2013〕5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