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
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15〕5号 2015年1月15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农村公路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健全机制、分级保障”的方针,全面深化公路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分级建立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建管养运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体要求,提高农村公路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发展任务。着力构建“外通内联、通村畅乡、人便于行、货畅其流、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网络;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和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协调发展机制;突出加快建设、养护管理、运输安全三个重点;推进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县乡道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农村公路设施建设四项建设。到2020年,全省农村公路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网络基本形成,结构明显优化,质量显著提升,运输规范有序,实现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完善体制,明确责任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工作;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工作。
(四)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市(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政策,督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农村公路发展计划,同步推进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市(州)交通运输、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和检查力度。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方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具体指导实施建设、养护和运输年度计划,开展农村客货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管,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日常养护工作。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编制村道的大中修工程计划,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做好农村客货运输源头监管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
三、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七)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纳入国家和省规划支持的项目,地方自筹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市(州)两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发展的帮助和支持力度。
(八)拓宽资金来源。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和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来源,整合各类扶贫和涉农项目中可用于交通发展的资金,加大农村公路发展投入力度。鼓励个人和企业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九)强化绩效评价。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年度对农村公路财政资金投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村公路项目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促进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十)加强规划衔接。坚持一体化发展思路,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注重农村公路与其他路网和交通方式的衔接互补,统筹协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各个环节,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与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村镇布局优化的衔接,发挥农村公路的先导作用,方便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
(十一)统筹协调推进。同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管理养护和客运设施,同步做到路通车通,同步安排落实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加快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
五、全面提升路网服务水平
(十二)推进四项建设。深入推进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县乡道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农村公路设施建设四项建设。2015—2017年,以四项建设为重点实施建设攻坚,提升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十三)提升质量标准。新(改)建农村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等级公路标准建设,原则上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和通往建制村的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并严格按相关规定设置错车道和排水、挡防设施。各县(市、区)要健全公路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水平。
六、切实加强养护管理
(十四)明确管养职责。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养护工作、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乡(镇)交通管理站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队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十五)健全管养机构。在现有人员编制和机构范围内,建立配置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县级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通体系。建立健全乡(镇)交通管理站,加快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站(道班)。建制村要有人员相对稳定的管养队伍。
(十六)加强路政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和“县级统一执法,乡、村协调执法”方式,建立县(市、区)有路政员、乡(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政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
七、积极发展客货运输
(十七)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严格落实各级财政对农村客运车辆按照不低于其保险费金额70%予以补贴等扶持政策。整合城乡客运资源,培育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经营主体。完善农村客运网络,创新客运组织形式;在满足农村客运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城镇化水平和居民出行密度较高的地区稳步实施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
(十八)加快发展农村物流。优化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县(市、区)级配送中心、乡(镇)物流场站、农村网点三级物流网络体系。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群众参与,创新农村物流运输发展模式,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
(十九)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客运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运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强车辆运行监管。
八、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要牵头建立农村公路协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推进情况,协商相关事宜。加强督促检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农村公路发展公共财政保障不力、项目推进滞后的地区,应调整中央和省交通建设发展补助资金及项目计划安排。
(二十一)抓好工作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