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2〕259号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问责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考核问责办法
为顺利推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1〕40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对未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二、对未完成本系统、本部门及所牵头负责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政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三、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组织处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其业绩考核予以“一票否决”。
四、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节能减排决策部署、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组织处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部门根据有关举报投诉或者监督、检查、考核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问责决定的执行并向作出问责决定机关报告或提出问责建议机关反馈。
七、全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问责制度和相关的行政处理、处罚制度。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