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
企业的意见
川府发〔2014〕65号 2014年11月5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全省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发展新动力,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高企业质量效益,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指导,科学推进。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
(二)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扶持“个转企”。在实施过程中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不下“硬任务”,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三)部门协作,注重实效。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三、主要对象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个转企”的重点行业和具体标准。
四、政策扶持
(一)便捷准入服务。
1.工商登记程序。“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名称登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加“有限公司”,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3.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5.相关审批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若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6.提供优质服务。工商登记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质监、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等手续。
(二)税费扶持政策。
1.对“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个转企”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在2015年底前,可给予减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税务处理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5.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应依法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金融扶持措施。
1.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2.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四)财政扶持措施。
1.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小微企业扶持范畴。
2.对“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各项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省政府建立由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参与的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