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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9〕56号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制订的《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四川省重点流域各市(州)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省内长江干流、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第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实施各有关专项规划和《责任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

  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责任书》确定的各市(州)考核断面为考核断面(见附件1)。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

  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年度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见《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试行)》(见附件2)。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55分,项目指标45分。考核结果分为好(80以上)、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

  第六条 重点流域各市(州)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还包括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局,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水利厅。

  第七条 省环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对重点流域各市(州)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全省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每年6月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2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水利厅。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州)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省环保局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重点流域市(州)考核断面

     2.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试行)

  附件1:

  附件2

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试行)

  一、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是指经国家和《四川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认定的重点流域考核断面,达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目标的断面个数占考核断面总数的百分比。

  水质监测及考核因子按照各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考核时段为全年。断面水质状况评价采用每月监测1次共12次的人工监测值或水质自动监测站全年52周的周均值。新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通过验收但运行未满1年,其数据暂不纳入考核范围。规划五年期内,单个断面水质达标率,按年度依次分别不低于40%、50%、60%、70%和80%,即视为该断面达标。

  单个断面水质达标率计算公式为:

  (1-1)

  式中:--各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

  --考核时段断面水质达标次数,次;

  --考核时段断面总监测次数(52次或12次),次。

  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计算公式为:

  (1-2)

  式中:--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

  --达标断面数,个;

  D--考核断面总数,个。

  对结果为不达标的断面,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再评价。即在考核时,考虑入境水质对考核断面的影响,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比较出境断面较入境断面的改善或恶化程度;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不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若目标断面上游省、市(州)未设水质目标时,上游省、市(州)出境水质原则上应不低于被考核市(州)出境断面水质。

  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可参考如下方法:

  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根据物料平衡从目标断面实测污染物的通量中扣除超出部分的通量,再按目标断面的流量折算成浓度值进行考核(在流量小、流经路程短的情况下,暂不考虑自然降解因素)。扣除方法见公式1-3;如果扣除上游影响后,出现目标断面调整浓度小于或等于零时,则以该断面的目标浓度参加考核;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不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见1-3’。

  

  --市(州)界断面该项污染指标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浓度,毫克/升;

  --市(州)界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实际监测浓度,毫克/升;

  Ci--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实际监测浓度,毫克/升;

  Cio--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目标浓度,毫克/升;

  Qi--第i条支流断面流量,立方米/秒;

  --下游目标断面流量,立方米/秒。

  (二)计分方式。

  考核断面水质目标综合达标率计分55分。考核断面见《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采用单因子法评价。计算公式为:

  

  式中:Sq--水质指标得分;

  --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

  (三)操作解释。

  1.数据由环保、水利部门提供。

  2.若考核断面上下游两市(州)均有水质监测断面,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该断面的调整浓度后,判断其达标情况。

  

  式中:--考核断面调整浓度,毫克/升;

  Ce--本考核办法中确定的断面监测浓度,毫克/升;

  Cn--相邻市(州)断面监测浓度,毫克/升。

  3.若考核断面相邻两市(州)分别为人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则自动监测数据取人工数据监测日期所在周的周均值,然后按照公式(1-5)进行计算,评价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

  4.每发生一例由于水质超标引起的环境事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事件等级,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环境事件,分别依次扣减责任方10分、8分、6分和4分。因违法排污导致相邻省或市(州)、跨省或市(州)界断面水质发生重大改变的,酌情扣减责任方2分至6分。

  二、项目完成率

  (一)指标定义。

  项目完成率是指各专项规划中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进展情况。分为已完成、调试、在建、前期、未启动五个层次。

  (二)计分方式。

  项目完成率计分45分。已完成项目、调试项目、在建项目、前期项目、未启动项目分值系数分别为1、0.75、0.5、0.25和0。

  计分公式:

  (2-1)

  式中:--已完成项目得分;

  --建成投入运行的项目个数,个;

  --规划项目总数,个。

  (2-2)

  式中:--调试项目得分;

  --建成调试阶段的项目个数,个;

  --规划项目总数,个。

  

  式中:--在建项目得分;

  --在建的项目个数,个;

  --规划项目总数,个。

  

  式中:--前期项目得分;

  --前期项目个数,个;

  --规划项目总数,个。

  本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2-5)

  式中:--本项指标得分;

  --已完成项目得分;

  --调试项目得分;

  --在建项目得分;

  --前期项目得分。

  (三)操作解释。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以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项目完成的依据,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等项目以环保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数据由环保、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供。现场核查时,如发现已完成项目运行不正常、长期停产项目擅自恢复生产或与自查报告不符的情况时,每发现一例扣减0.5分。

  建设部门的认可文件是指:建设部门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该项目动态进展情况所出具的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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