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93号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以及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
成都军区联勤部 武警四川省总队后勤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及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严厉打击医疗服务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城郊结合部、乡镇的无证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重点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六)严肃查处和追究违规行政审批和包庇、纵容非法行医活动的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当地卫生部门牵头。
(二)专项行动设4个专门小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管理组。卫生部门牵头,整规、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公安、监察、科技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
(1)综合协调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承办有关会议,负责文件的运转,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调查处理的催办督办。
(2)拟订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收集工作进展信息,编发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简报。
(3)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组织专项行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医学常识;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社会曝光力度。
2.整顿规范组。卫生部门牵头,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科技等部门参加。主要任务:
(1)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负责政策性问题的答复和请示。
(2)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建议。
(3)开展源头治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现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质进行清理;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建立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3.专项检查组。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检查。主要任务:
(1)卫生部门和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非法开展性病诊疗及医学美容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擅自变更名称、增加执业地点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3)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配合卫生部门清理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4)公安部门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行政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4.监督检查组。监察机关会同整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中医药管理、公安等部门共同完成如下任务:
(1)组织开展对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督查,对贯彻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严重的地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2)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机构等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做好挂牌重大典型案件的督办。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报省卫生厅,省级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第一阶段(2005年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各地组织贯彻会议,组建专项行动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5月25日以前各地将贯彻落实全省电视电话会议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报省卫生厅。
第二阶段(2005年6月—2006年3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部署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取缔无证行医、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作为工作重点贯穿始终。
(一)自查清理(6—7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对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机构进行拉网式清理和自查自纠。
(二)集中执法检查(8—9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大要案,督促相关单位定期整改。
(三)整改复查(10—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对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重点督查(2006年1—3月)。市(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
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分别于2005年9月20日、12月20日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情况随同阶段性工作小结一并报省卫生厅。
第三阶段(2006年4—5月)为总结检查阶段。各地组织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同时作好迎接国家督查组检查的各项准备。
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书面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汇总表、长效机制建立的相关书面材料、专项行动相关影像资料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今年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建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完成此次专项行动要求的专项检查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督办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之间的沟通和联动,形成综合整治高压态势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二)围绕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围绕工作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各项工作既与省上同步,又要有所侧重,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要强化责任、下移重心,从基层抓起,从农村抓起,将专项行动责任划片落实到人头。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做好本级相关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各项监督检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工作不走过场,努力实现专项行动的目标。
(三)加大执法力度,抓好案件查办。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回音。重点抓好大案要案查办工作,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案件查处要及时向省专项行动办公室报告。各地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做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纪检监察有机结合。
(四)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按照打击与建设结合、整顿与规范结合、日常监督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要从源头把关,规范审批行为,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卫生综合执法,积极探索、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提高医疗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水平。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根源,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五)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依法就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全省各级设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和整治工作氛围。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028—86241111(卫生),028—85557745(计生)。各地要注意收集此次专项行动的影像宣传资料。
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