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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

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774号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计划管理

扩权试点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月度报表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项目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市内跨县(市)行政区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三、项目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所划定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执行。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意见时应征求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其他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属企业和省重要骨干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内跨县(市)行政区域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按原管理权限执行。

四、项目审批管理

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5440号)中所划定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

需报送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内跨县(市)行政区域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按原管理权限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批权限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川委办〔200716号)执行。

五、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同时抄省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项目招标事项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属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不再核准,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实行核准或审批管理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权限按项目核准或审批权限执行,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

八、资金管理

扩权试点县(市)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国家资金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补助、贴息等,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 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或转下达资金计划,直接下达至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

九、免税和退税确认管理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711日起,赋予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相同的部分工业经济管理权限。扩权试点县(市)在直接申报的同时应报所在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一、计划直接上报

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委申报的计划:

(一)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工业园区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年度工业经济主要发展计划。

二、项目直接申报

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委申报的项目:

(一)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的项目,省技术改造项目。

(二)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三)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节水、清洁生产试点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债备选项目,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四)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

(五)省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六)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由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委审核。

三、资质直接认证

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委申报的资质认证:

(一)省成品油市场规划布局审定及仓储设施、加油站(点)建设定点及企业经营许可资格。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煤矿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

四、企业减免税直接确认

(一)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由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经委申报。

(二)企业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用税前抵扣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经委。

(三)企业符合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条件,需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经委。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二)申报“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四川省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确认。

(三)申报省级制造业产业基地、专业乡(镇)、四川省标志性品牌及行业标志性品牌。

(四)申报省级医药储备动用申请。

(五)扩权试点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批准新办农药生产企业的项目。

 

省财政厅 人行 成都分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省与扩权试点县(市)的收支范围划分

按照现行中央与省、省与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在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省与扩权试点县(市)具体收支划分范围和比例如下:

(一)省与扩权试点县(市)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

1.省与市共享税收的分享办法。省与扩权试点县(市)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004号)规定,对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8个税种,省分享比例为35%,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为65%。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继续实行原财政管理体制,省暂不参与分享。

2.企业所得税的分享办法。企业所得税除中央分享60%部分外,地方40%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作为同级财政的固定收入,省、扩权试点县(市)互不分享,即中央、省级企业所得税40%部分仍暂留省级,县级以下企业所得税40%暂留县级。

3.出口退税的负担。出口退税除中央负担92.5%外,地方负担7.5%部分省与扩权试点县(市)仍实行3565的比例分别负担。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继续按原规定由当地全部负担。

4.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互不参与税收分享。除中央、省按财政体制规定参与市、扩权试点县(市)的税收分享外,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互不参与税收分享;原市属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管辖范围内的,其隶属关系和收支基数的核定由所在市、扩权试点县(市)双方协商一致后,省财政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5.非税收入的分享。扩权试点县(市)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扩权试点县(市)级金库或财政专户,所在市不再参与扩权试点县(市)非税收入的分享。

除上述收入范围划分和中央、省固定收入外,其余收入均为扩权试点县(市)固定收入。

(二)扩权试点县(市)支出范围划分。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扩权试点县(市)原有事权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将原市级承担的随基数划转的事权支出责任统一划归扩权试点县(市)管理。今后,市级原则上不再承担扩权试点县(市)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

二、财政收支基数核定

为不影响扩权试点县(市)和所在市财政的既得利益,按照川府发[200758号规定,以2006年为基期年,将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税返收入、所得税基数、出口退税基数、其他财力性基数、基数性专项补助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增)省对市税收返还等补助基数,按照中央及我省现行的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和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等相关结算办法,由省结算到扩权试点县(市)。具体是:

(一)税收返还收入的核定。以2006年财政结算时省按体制给予各市的税收返还收入为基础,将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税收返还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所在市的税收返还收入并分别核定所在市和扩权试点县(市)税收返还收入基数。从2007年起,省按核定的基数和规定的税收返还办法分别计算返还所在市和扩权试点县(市)。扩权试点县(市)税收返还基数包括省给市的税收返还中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部分、所在市调整与扩权试点县(市)的财政体制时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部分和所在市用自身财力给予扩权试点县(市)的税收返还补助等基数。2007年市本级按原体制计算应分享扩权试点县(市)税收收入增量通过年终结算全额进入省对市的定额结算项目补助;2008年至2010年,市本级按原体制计算的当年实际应分享扩权试点县(市)税收收入增量的50%部分,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市本级并计入定额结算项目。上述给予市本级的基数照顾相应由扩权试点县(市)等额上解省。原市本级代扩权试点县(市)承担的省分享税收的增量也应一并调增该县(市)的税收返还基数并相应等额调减市本级的税收返还数额。

因市原则上不再承担扩权试点县(市)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管理责任和支出事权,原则上非税收入不划转基数。

(二)所得税基数返还的核定。以2006年财政结算时省给予各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为基础,将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所在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并分别核定所在市和扩权试点县(市)所得税基数返还额。从2007年起,省按核定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和相关办法分别计算返还所在市和扩权试点县(市)。同时,市需将扩权试点县(市)2001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从2007年起,省分别对市和扩权试点县(市)考核所得税超短基数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结算。在省没有扣减市的所得税基数返还额的情况下,市本级扣减扩权试点县(市)短2001年所得税基数的返还额应予以恢复,或者将市本级对扩权试点县(市)扣减基数给予的财力补助进入基数一并划转。

(三)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以2006年财政结算时省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和超基数上解额为基础,将扩权试点县(市)的出口退税基数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所在市的出口退税基数并分别核定所在市和扩权试点县(市)的出口退税基数。从2007年起,省按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和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市和扩权试点县(市)负担额。

(四)体制补助(上解)基数的核定。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原体制下的定额(递增)补助(上解)基数以2006年结算数为基础,相应由省财政办理划转事宜。

(五)企事业收支基数的核定。以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双方协商认可和核定的2006年决算数为基础,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划转,从2007年起,省按核定的企事业划转基数分别办理财政结算。原市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及市属企业下划时承诺的尚未兑现的补助资金也应一并办理划转手续。

(六)其他财力性补助(上解)基数的核定。以2006年财政结算时市与扩权试点县(市)的相关结算补助(上解)数额为基础,将扩权试点县(市)应得的财力性补助(上解)基数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从2007年起,省按核定的补助(上解)基数分别办理市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结算。

(七)专项补助基数的核定。专项补助基数划转范围包括2006年市级财力安排扩权试点县(市)的基数性专项补助和2007年市级年初预算已安排的按规定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政策性配套补助、200771日前已明确需由市级安排或配套的新增基数性补助支出以及上述范围内专项补助中属财力性补助或用于人员和公用经费开支的基本支出(如村社干部误工补贴和社区干部补贴)等。按照市和扩权试点县(市)双方确认的划转基数,由市本级上解省,省通过财政结算补助给扩权试点县(市),并从2007年起(2007年专项补助基数从2008年起)进入定额结算项目,由省按规定分别办理财政结算。中央和省的专项补助不作基数划转,由省直接下达到扩权试点县(市)。

(八)财政结转结余的核定。以2006年财政决算账面的财政结转结余为基础,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结转结余项目原定开支方向、范围和用途,将扩权试点县(市)应分得的结转结余予以划转。对财政专户中结余的资金如粮食风险基金、社保资金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进行分解和划转。

(九)政府性债权、债务的清核。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对政府性债权、债务进行清核,按有关规定划转政府性债务,扩权试点县(市)原已上划市或市已下划给扩权试点县(市)债权、债务,由双方按支出责任和公开、公平等原则自行协商是否办理划转手续。财政周转金及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等遗留问题可比照债权、债务进行划转。

三、实施时间及预算执行调整

按照川府发〔200758号文件规定,扩权试点县(市)财政体制调整从200711日起实施。对今年省、市财政已经下达的专项补助、拨付的资金以及扩权试点县(市)已解缴入市级的收入等均应一并予以分解、调整或调库,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市已下达给扩权试点县(市)的专项补助,按实际下达数调整为市对省的上解并相应增列为省对扩权试点县(市)的专项补助数;对省已下达到市,但市还未及时分解到扩权试点县(市)的专项补助,则由所在市按照管理职责、支出事权和相关规定于831日前计算分配到扩权试点县(市),91日后省据此调整相关账务。

(二)对市已拨付到扩权试点县(市)的资金,由市、扩权试点县(市)双方据实进行清结算;在扩权试点县(市)与所在市财政收支基数划转截止期前,扩权试点县(市)所需的正常资金调度,所在市必须予以确保。

(三)对市已分享的2007年各扩权试点县(市)的1-8月财政收入,原则上在930日前由所在市按规定办理完调库手续。从200791日起,扩权试点县(市)的税收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均按照调整后的收入划分范围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县级金库或财政专户。

(四)由于财政收支基数的划转、制度修订、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调整等均需一定时间完成。91日前为过渡期,省财政分配下达市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财力性补助资金等,均将扩权试点县(市)以“其中”的形式列出,同时抄送给试点县(市)。从91日起,省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直接到扩权试点县(市)。

四、其他工作

(一)切实做好各项收支基数清核和确认工作。市和扩权试点县(市)分别清理核实各项财政收支基数(包括省、市下达扩权试点县(市)财力补助和专项补助基数)、年终结算事项及财务指标等;清理目前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的市属企业情况,市本级与扩权试点县(市)协商市属企业收入基数的划转。由市与扩权试点县(市)提出划转方案,双方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财政厅。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修订相关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清理与扩权试点县(市)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分成比例,修订完善有关财政收支管理办法。

(三)做好报送预、决算资料工作。市级财政重新报送不含扩权试点县(市)的2006年财政总决算(批复后数据,含转换报表)、2006年市对扩权试点县(市)决算批复结算表、2007年年初预算表(由市政府签章);各扩权试点县(市)分别向省财政厅正式报送2006年财政总决算(批复后数据,含转换报表)、部门决算报表、2007年年初预算表(由县政府签章)。

(四)按时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扩权试点县(市)从91日起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旬、月报、地方工资发放情况表和预算调整变动情况并将2006年及今年18月各月的旬报报省财政厅。

(五)市对扩权试点县(市)补助的列报。实施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市对所在的扩权试点县(市)给予的补助,可由扩权试点县(市)统一列报支出并单独反映市级下达的补助。市级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中列报“转移性支出”科目。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简化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土地管理和审批效率

(一)扩权试点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调整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同时抄所在市政府,批后亦抄所在市政府备案。其中,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非省政府指定镇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调整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根据批准的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自行审批并逐宗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所在市政府备案。但不得审批调整基本农田的规模和位置。

在规划修编过程中,扩权试点县(市)的规划指标单列,其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接报省政府审批。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由扩权试点县(市)制订,直接报省政府审批,规划指标在扩权试点县(市)范围内统筹解决。

(二)扩权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政府单列直接下达。需追加年度计划的,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申报。

(三)扩权试点县(市)的城市批次用地、其行政区域内省政府指定镇的批次用地和由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所在市政府,批后亦抄送所在市政府备案。大型水电水利工程、线性工程等跨县(市)区域项目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也按上述方式执行。

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非省政府指定镇的乡镇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用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及土地利用规划、计划自行审批并逐宗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报所在市政府备案。

(四)扩权试点县(市)需经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项目预审,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除需经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审,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批准。

(五)扩权试点县(市)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与所在市的市级规划相衔接。编制完成后,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抄所在市政府批后亦抄送所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项目竣工后,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初验并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

用于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批次用地和省政府指定镇的批次用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新增耕地方案后,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立项并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除上述规定以外,扩权试点县(市)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立项并验收,其新增耕地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省政府每年直接向扩权试点县(市)政府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并将试点县(市)纳入省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二、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提高矿产管理和审批效率

(一)扩权试点县(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根据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市级规划相衔接。编制完成后,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抄所在市政府批后亦抄送所在市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扩权试点县(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扩权试点县(市)的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将工作情况按年度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扩权试点县(市)的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工作和矿产品准运证发放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将监督管理情况每半年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山企业申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项目,经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三、简化地质环境管理审批程序,提高地质环境管理和审批效率

(一)扩权试点县(市)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扩权试点县(市)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年度计划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省级和国家地质公园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地质公园建设、揭碑开园、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等项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扩权试点县(市)的矿山公园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矿山公园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工作的责任主体。

(五)扩权试点县(市)的年度红层找水实施计划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红层找水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

四、调整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分成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非税收入中原所在市分成部分,全部由扩权试点县(市)享受;需由扩权试点县(市)缴纳所在市部分不再上缴,全部留扩权试点县(市)。

 

省建设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实施扩权强县的基本原则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管理的,改为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原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改为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

二、实施扩权强县的主要内容

(一)由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上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扩权试点县(市)的相关企业的资质许可,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法定由省建设厅审批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定由建设部审批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签署意见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或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同时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计划直接上报。扩权试点县(市)的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计划(包括各专业计划)直接报省建设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三)项目直接上报。扩权试点县(市)申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含城市规划专项资金、城市防洪规划专项资金、抗震补助专项经费、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补助等)直接报省建设厅,同时抄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厅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四)行政事业收费立项直接上报。扩权试点县(市)需申报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直接报省建设厅综合协调,同时抄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直接下达并抄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扩权试点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市)政府直接送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所在市政府。扩权试点县(市)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报批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直接送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扩权试点县(市)区域内的重点镇规划审批,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扩权试点县(市)区域内的县域村镇规划纲要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六)城市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产权、经营权或收费权(含特许经营权)转让审核、城市供水企业运行合格考核,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建设厅。

(七)申报建设科研项目、建设行业新技术推广、申请四新成果鉴定以及建设科技成果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建设厅报送。

(八)统计直接监测发布。在发布市(州)城乡建设统计资料时同时发布扩权试点县(市)的城乡建设主要统计数据,各扩权试点县(市)的所有统计数据仍统计在所在市。

(九)省建设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指标以及下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直接下达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直接报省建设厅备案。

(十一)省建设厅组织召开的会议,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参加。

(十二)省建设厅组织的目标考核等检查考核,直接对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省水利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水利基本建设

(一)专项或专业水利规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审批权限内的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大型和跨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除大型和跨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配套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报告、开工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报告以及属政府验收的申请报告,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示范、牧区水利、水保治理等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单独审批列项的县属水利项目(含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示范、牧区水利、水保治理等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报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相关项目省级资金计划或转下达中央资金计划直接下达到扩权试点县(市)相关部门,同时抄送所在市相关部门。

(八)跨县域且涉及扩权试点县(市)的市属水利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报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以“其中”形式注明扩权试点县(市)建议安排投资及建设内容。相关项目省级资金计划或转下

达中央资金计划仍下达到所在市,以“其中”形式注明扩权试点县(市)投资及建设内容。

(九)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和扩权试点县(市)分级实施管理。扩权试点县(市)应尽快充实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承担原由市级负责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质量监督费和安全监督费由直接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部门收取并按比例解缴和使用。

二、水资源管理

(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取水限额实行分级管理。

对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管、市管取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仍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二)扩权试点县(市)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解交省级和县级财政,市级财政不再分成。

(三)省水利厅委托征收的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划内的省管取水户水资源费的解交,按照省水利厅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水资源费征收委托协议执行。

(四)扩权试点县(市)水资源费专用票据直接在省水利厅领取。水资源费征收解交报表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抄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余报表仍按现行管理权限报送。

各市报送的水资源费征收解交报表仍需对扩权试点县(市)所征收的水资源费进行统计并以“其中”形式单列。

(五)水资源费的使用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向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申报并抄所在市有关部门。

(六)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三、水利财经

(一)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相关专项资金由省直接分配到扩权试点县(市),不再经所在市级财政转拨。

(二)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的《地方水利财务统计报表》、《水利经营及收费情况报表》及《水利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抄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扩权试点县(市)水利财务工作应接受省水利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四、水利科技外事

(一)申报水利部、省科技厅科技项目计划,申报省财政厅水利科技项目,申报水利部大禹水利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水利厅水利科学技术李冰奖,推荐部、省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候选人,申报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扩权等,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报省水利厅。

(二)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水利厅报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请。

五、涉河事务与资质证照管理

(一) 原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管河道,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的,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涉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事项,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省管河道的采砂(土、金)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采砂(土、金)年度实施方案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受省河道管理机关委托发放采砂许可证,报省河道管理机关备案。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砂石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运行的日常监管。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20%、县(市)80%的分成比例,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就地缴入国库。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水利工程监理企业各级资质,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及二级以下水利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及专业资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防汛工作

()扩权试点县(市)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的水库、水电站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水库、水电站管理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三)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防指《关于申报防汛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农〔200410号)的要求直接向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同时报所在市相关部门备案。

七、农村水利

(一)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水利厅申报农村饮水安全、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旱山村集雨节灌、高标准节水示范、牧区水利、水毁修复等农村水利项目,同时抄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项目报省审核通过后,由省下达项目计划任务,扩权试点县(市)组织实施,省组织检查验收。

(二)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由市管理的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的水利工程,现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管理。跨县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议定相关管理办法并形成会议纪要遵照执行。

(三)扩权试点县(市)境内的中型水库(主要指枢纽工程)的防洪度汛安全管理,由扩权试点县(市)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八、地方电力

(一)扩权试点县(市)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工程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同时报所在市相关部门备案。

(二)扩权试点县(市)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等项目规划由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水利厅及省直有关部门,同时报所在市相关部门备案。其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同时报所在市相关部门备案。

(三)上述项目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下达项目计划任务,扩权试点县(市)组织实施,省组织检查验收。

九、水土保持

(一)扩权试点县(市)境内原需经所在市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验收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扩权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和验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扩权试点县(市)与其他县跨县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扩权试点县(市)境内原由市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费,仍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征收。扩权试点县(市)权限内征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费只向省级解交10%,不再向市级解交。

(三)中央和省补助的水土保持项目可研报告、初设报告和计划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水产渔政管理

(一)水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水产专项资金,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和省直相关部门,同时报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水产品产品认证、无公害投入品推荐使用等,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产品产品质量抽查任务仍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实施。

(三)水生动植物养殖病害测报、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报告,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包括年检)、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包括年检),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机动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扩权试点县(市)在成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前,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仍由所在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

十一、水利统计工作

扩权试点县(市)水利统计数据直接报省水利厅,同时报所在市水利局备案。

 

省农业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农业发展计划管理

扩权试点县(市)的特色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全省种植业发展规划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发展计划、重大农业项目建设规划直接报省农业厅,同时抄所在市农业局。省农业厅下达农业生产年度计划在所在市按规定单列。

二、农业专项资金管理

中央、省级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同时抄所在市农业局备案。

中央、省级农业专项资金的下达,由省农业厅直接下达到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局,抄所在市农业局备案。

农业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直接批复到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局。

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中央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向省农业厅申报,同时抄所在市农业局备案。

中央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计划下达,由省农业厅直接批复和下达到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局,抄送所在市农业局备案。

中央直拨款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决算,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农业厅。经省农业厅直接批复到扩权试点县(市),抄所在市农业局备案。

四、农业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农业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由省农业厅直接对扩权试点县(市),原由所在市农业局批复的事项,改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审批。项目检查监督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直接报省农业厅,同时抄所在市农业局备案。

五、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

扩权试点县(市)需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由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直接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报,同时抄所在市农业局备案。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由扩权试点县(市)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直接向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创建绿色食品国家级基地,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向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报,项目完成后,由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绿色食品管理的年检和年度抽检任务,由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直接下达到扩权试点县(市)。

 

省商务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计划直接受理

2008年起,省商务厅原则上直接受理扩权试点县(市)上报的商务目标,对有关指标进行平衡后,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并按现行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其中外贸出口数据因海关现行统计系统无法区分,因此出口目标采取“省市下达,对县(市)考核”的办法。

二、项目直接受理

(一)专项资金审批管理。从20079月起,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直接受理扩权试点县(市)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涉及商务部、财政部安排我省的商务专项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和流通业发展促进资金范围内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各项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指导并帮助企业做好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企业提交的申请商务专项资金资料,经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直接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并抄所在市商务局和财政局,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或转报。

(二)外资审批管理。

1.2008年起,凡企业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由扩权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补审后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批。

2.2008年起,依法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及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下放给扩权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资质直接认证

(一) 典当行设立及变更事项申报程序。

1.典当行设立申报。扩权试点县(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求申请设立典当行,

在符合商务部和省商务厅规划的前提下,应先向所在地的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商务厅审核后转报商务部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典当行的变更、分立、合并、跨市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从20079月起,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应先向所在地的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相关资料,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批准,同时抄所在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直销服务网点的确认。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拟设立的直销企业应制订服务网点发展规划,在申请设立服务网点时,将发展规划和设立服务网点方案报县(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县(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展规划中应在当地设立的直销服务网店进行确认并出据格式确认函报省商务厅,同时抄所在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批准的直销企业,比照上述申报程序办理。

(三)酒类管理。从20079月起,《四川省进口酒批发许可证》由扩权试点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同时抄所在市商务局。

(四)生猪屠宰企业资质认定。从20079月起,扩权试点县(市)内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要求进行屠宰企业资质认定,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商务(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扩权试点县商务(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商务部审批,同时抄所在市商务(屠宰)行政主管部门。

(五)鲜茧收购资质认定、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资质认定。从20079月起,扩权试点县(市)符合条件的茧丝绸企业提出鲜茧收购资质或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资质认定,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商务(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扩权试点县(市)商务(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商务部审批,同时抄所在市商务(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

 

省审计厅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扩权试点县(市)审计计划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

(一)调整扩权试点县(市)年度审计计划编报与备案管理办法。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照《四川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指导意见》要求,在省审计厅统一指导下编制,直接报省审计厅备案,同时抄所在市审计局。

由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项目,只涉及扩权试点县(市)参与的,其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直接下达给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计划执行结果直接报省审计厅,同时抄所在市审计局;涉及扩权试点县(市)及所在市审计局均参与的,其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根据情况分别下达或统一下达所在市审计局。项目计划分别下达的,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的执行结果直接报省审计厅,同时抄所在市审计局;项目计划统一下达到所在市审计局的,委托所在市审计局统一汇总报省审计厅(具体要求由省审计厅在审计工作方案中明确)。

对省审计厅直接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有关审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如实上报执行结果。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年内调整项目计划的,须提前报省审计厅批准。扩权试点县(市)年初自定项目计划在年内作出调整的,按《四川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报省审计厅备案,同时抄所在市审计局。

(二)调整扩权试点县(市)授权审计项目管理办法。

属审计署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要求授权审计的,由其直接向省审计厅申请,填报《四川省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经省审计厅研究并报审计署同意后,按照审计署授权审计管理要求,由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实施。

属省审计厅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要求授权审计的,由其直接向省审计厅申请,填报《四川省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经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直接向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同时抄所在市审计局。计划项目的实施,按照省审计厅的统一要求办理。

属市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要求授权审计的,仍由其向所在市审计局申请,由市审计局审定并按市审计局的相关要求办理。

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决算由省审计厅直接组织审计

(一)对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纳入省审计厅的管辖范围。依照《审计法》关于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自扩权试点县(市)财政体制直接对省之日起,对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直接纳入省审计厅的管辖范围。省审计厅对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与财政决算有关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情况、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要有计划地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应督促同级财政部门将经过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决算,在向省财政厅报送的同时抄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对扩权试点县(市)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的审计决定,抄扩权试点县(市)所在市政府及其审计机关。

(二)加强对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指导。省审计厅要指导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搞好同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对同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结果报告,在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报省审计厅。

 

省统计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统计直接监测发布的原则

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统计部门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下,坚持国家统一的统计调查报告制度,主要经济指标实行“下管一级”。“加强扩权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在发布市的统计资料时同时发布扩权试点县(市)的主要统计数据,扩权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统计数据仍统计在所在市。”

二、统计直接监测发布工作管理方式

(一)扩权试点县(市)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统计局的组织领导,履行国家现行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定期向所在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并按照“下管一级”的规定,主要经济社会统计指标接受上一级统计局的审核评定。

(二)省统计局各专业统计制度增加扩权试点县(市)统计报表审核汇总程序,在接收审核市级统计报表的同时汇总扩权试点县(市)统计报表并在《四川统计月报》中增加扩权试点县(市)主要经济指标,按月发布扩权试点县(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统计公报》中增加“扩权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板块,按年度发布扩权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省工商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企业申请冠省名,由企业所在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核审后直接到省工商局核名;扩权试点县(市)具备相应条件的,省工商局可开通远程核名系统,方便企业就地核名。

二、企业申请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向企业所在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申请,由所在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核审后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三、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

四、自然人投资设立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司,选择在所在县(市)登记的,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授权,由所在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五、省工商局委托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年检初检;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局对所属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的委托,由市工商局参照上款意见制定;经省编办同意,可以在企业股增挂外资股的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六、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提出外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申请,由省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

七、企业申办冠有“西南”、“四川省”等字样的省级和全国性商品展销会,由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同时报所在市工商局备案。

八、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办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由企业所在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报省粮食局和省工商局审查认定,同时报所在市工商局备案。

九、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经省工商局授权后,可在所在市工商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监测结果直接报省工商局,同时报所在市工商局备案。

十、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按规定时限将申请材料转省工商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经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推荐,由省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十一、DM广告、烟草广告由扩权试点县(市)企业直接报省工商局登记注册。

十二、取得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3年以上并符合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其他公示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自愿申请,经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商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直接报省工商局审核公示,同时报所在市工商局备案;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直接向省工商局推荐,由省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全国公示。

十三、省工商局委托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复查、考核,考核结果直接报省工商局,同时报所在市工商局备案。

十四、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结合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及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订单农业的开展,总结本地工作经验,直接向省工商局推荐合同示范文本的样本,经省工商局研究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后在全省推广使用。

十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省工商局对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实行与市工商局相同的财务管理体制。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十六、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由基层预算单位调整为二级预算单位。年初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调整、决算编报等直接报省工商局,同时抄所在市工商局备案。

按照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按市级工商局定员定额标准编制核定基本支出预算,单独建立项目库,根据综合财力可能,省工商局对直接分配下达的专项补助进行项目总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市工商局统筹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管理费用的项目和比例不变,一般不增加统筹项目和比例。

十七、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基本建设项目、大宗专项设备购置及20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的处置直接报省工商局。

 

省旅游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旅游质量等级评定

(一)授权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旅游强县”称号的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县级旅游标准评定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受理本行政区内一、二星级旅游饭店的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定、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工作;

受理本行政区内一、二星级旅游饭店及旅游饭店关于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定工作;

受理本行政区内1A2A级旅游景区的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定和复核工作;

受理本行政区内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的申请,经初审后可直接向省旅游局(省旅游标准评定机构)申请认定。

(二)属省旅游局(省旅游标准评定机构)直接评定或初评事项,由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直接向省旅游局(省旅游标准评定机构)申报,同时抄所在市旅游局(市级旅游标准评定机构)备案。

二、旅游规划财务

(一)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与财政局或有关部门联合直接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申报项目、申请专项经费并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项目要求建设。

(二)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旅游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项目应纳入全省旅游招商项目库。

(三)扩权试点县(市)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景区旅游规划及旅游线路、产品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直接向省旅游局申请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所在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旅游统计

(一)加强对扩权试点县(市)旅游统计工作的指导,商省统计局建立对扩权试点县(市)旅游监测数据的定期发布制度。

(二)扩权试点县(市)旅游局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扩权试点县(市)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统计人员,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省粮食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扩权内容及操作办法

(一)项目直接申报。

1.扩权试点县(市)需申请国家和省投资的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等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及相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粮食局和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审核转报或审定,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审定结果由省粮食局与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扩权试点县(市),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和市级其他相关部门。

2.粮食简易建筑专项资金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备案;资金由省直接下拨到扩权试点县(市),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

3.粮食仓储基本设施处置审批。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现代粮食物流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报省粮食局审批,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备案;省粮食局的审批结果直接下达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授权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本着确保粮食宏观调控和执行粮食政策性购销需要的原则从严把握,征求所在市粮食局意见后,自行审批并报所在市粮食局和省粮食局备案。

(二)资质直接认证。

1.储备粮承储资格受理认定。粮食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受理并报省粮食局审核,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省粮食局审核认定结果直接向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下达,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由申请企业直接报省粮食局受理上报国家粮食局。

2.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企业申请陈化粮购买资格,经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工商局受理审核后,由申请人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经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审核认定,对具备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发给《陈化粮购买资格证》。

3.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认定。最低收购价粮食库点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省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国家、省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推荐报省粮食局,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国家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由省粮食局推荐上报。国家、省粮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认定结果由省粮食局直接向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下达,同时抄所在市粮食局。

(三)业务报表处理。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粮食价格监测点行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决算、财务分析)、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报表、

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报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报表和粮食机构编制、人员统计等业务报表按现行制度和程序办理。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在报所在市粮食局的同时报省粮食局。市粮食局在上报上述业务报表时须将扩权试点县(市)相关数据一并汇总,以保持地区数据的完整性。

二、实施时间

扩权县(市)粮食经济管理权限调整自200711日起正式生效,各项业务统计、会计报告(表)自200791日起实施。

 

省畜牧食品局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行政审批权

(一)扩权试点县(市)的原种场、祖代场、纯种猪场、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提出申请并报相关材料,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完成审核后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批,同时报所在市畜牧局备案。

(二)扩权试点县(市)的二杂母猪制种场、父母代种禽场等其他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审批发放,同时报所在市畜牧局备案。

(三)扩权试点县(市)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由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审核后报省畜牧食品局认定审查,同时报所在市畜牧局备案。

(四)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审核后报省畜牧食品局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核发(不含草种进出口业务)。

(五)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申请由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初审后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核、审批。

二、关于规划和项目工作

(一)畜牧兽医专业规划由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批,同时报所在市畜牧局备案。

(二)省级财政畜牧项目投资指南单列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下发到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由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按照项目投资指南编制项目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畜牧食品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审批,同时报所在市畜牧局备案。

(三)畜牧兽医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会同相关部门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查,同时报所在市相关部门备案。

(四)单独审批列项的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和发展改革局联合报省畜牧食品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其省级资金计划或转下达中央资金计划直接下达到县级相关部门,同时抄所在市相关部门。

(五)中央和省级追加的投资或新增项目,省畜牧食品局对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按要求编制项目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核审批,同时报所在市畜牧局备案。

三、关于畜牧兽医科技和外事工作

(一)申报农业部、省科技厅科技项目计划,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可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查后申报,同时报所在市畜牧局备案。

(二)申报省财政厅畜牧科技项目,扩权试点县(市)畜牧局可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查后申报,同时报所在市相关部门备案。

(三)申报农业部神农中华科学技术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省科技进步奖等,扩权试点县(市)可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查,并推荐到农业部、省政府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

(四)申报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扩权试点县(市)报省畜牧食品局审查后转报。

四、关于统计工作

扩权试点县(市)畜牧经济发展指标在报所在市畜牧局的同时报省畜牧食品局单列统计。市畜牧局报送省畜牧食品局的报表中,扩权试点县(市)畜牧经济发展指标以“其中”形式列出。

五、关于防疫、检疫规费的管理使用

扩权试点县(市)依法依规收取的防疫、检疫费按当地政府的规定管理使用。

 

省扶贫办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综合性工作管理

(一)涉及扶贫干部学习、考察、培训等工作任务由省扶贫办直接安排到扩权试点县(市)扶贫办。

(二)在制订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浙川对口帮扶、省直机关定点扶贫工作方案时直接安排到扩权试点县(市)。

二、计划项目管理

(一)在安排扶贫开发计划工作时对扩权试点县(市)进行单列。

(二)在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时,由省扶贫办与省财政厅对扩权试点县(市)

单列下达,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三)在扶贫统计监测上对扩权试点县(市)进行单列。

(四)在财政扶贫监测系统上对扩权试点县(市)进行单列。

(五)在贫困户建档立卡上对扩权试点县(市)进行单列。

(六)进一步下放项目资金计划审批权限,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报省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时抄所在市扶贫办;按规定由市审批的扶贫项目及其实施方案,由扩权试点县(市)审批后报省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抄所在市扶贫办。

   (七)外资扶贫所有外债项目报表报省直相关部门;外债转贷协议由市财政全额转到县财政;在债务分割中不清楚的问题由相关省直部门直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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