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
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
川建行规〔2022〕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积极推进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准入、分配、管理、退出工作,引导保障对象诚信履约,保证保障资源的公平善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省公租房准入、分配、管理、退出等环节,以公租房保障家庭为信用主体,建立住房保障过程中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机制,明确界定失信行为,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保障家庭诚信履约,营造住房保障领域良好信用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查询和使用管理制度及信用信息失信行为记录范围清单,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
(三)建立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保障家庭信用档案数据库;
(四)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租房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二)按照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要求,做好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整理、建档、上报等相关工作;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保障家庭信用行为的采集、记录、认定,制定惩戒措施清单,对保障家庭的违规失信行为生成失信清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实施惩戒等。
三、统一保障家庭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管理
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记录标准。保障家庭信用档案是对保障家庭信用信息归集、整理、保存、加工形成的信用记录和报告,包括保障家庭基本信息、保障情况及信用信息。
保障家庭基本信息包括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
信用档案是指保障家庭在住房保障过程中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各地要对保障家庭信用档案进行归档,并实施动态更新、动态管理,确保信用信息记录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四、界定公租房失信行为
依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承租人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赁期满拒不腾退的;
(八)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拒不腾退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拒不腾退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
(十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的。
五、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及信用评价工作
各地应建立程序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行为认定、信用记录评价工作机制。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要确保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并通过“告知书”告知信用主体。采集的内容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完整,已采集信用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失信行为认定和评价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保障家庭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记录:
(一)保障家庭自行申报、承诺的材料;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材料;
(三)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涉及保障家庭在住房保障过程中的生效判决、行政决定的材料;
(四)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保障家庭在住房保障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并经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情况,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对涉嫌失信的保障家庭作出通知时,应提示可能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风险,并督促其主动改正;根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惩戒对象初步名单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生成或变更后,认定部门应按规定逐级报送,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交换共享,进行信用信息互认,由各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七、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和修复制度
(一)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保障家庭可以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信用认定结果和评价信息应及时告知保障家庭,保障家庭认为其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或偏差的,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二)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通过教育引导等手段,支持保障家庭修复信用记录。保障家庭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通过自主解释、主动履约等方式申请修复信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
八、保护信息安全和加强宣传引导
(一)各地要建立健全公租房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按规定需要披露信用案例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保障家庭的隐私保护。
(二)各地要坚持教育在先、告诫在前,引导公租房承租户诚信申请、自觉履约。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形成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