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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

  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6〕38号        2016年6月1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加快法治四川建设,现就做好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立法要吃透、准确领会把握改革精神,对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已经明确的改革方案,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方式,尽快完成立法任务,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对于改革还在深入的领域,立法时要给改革留出空间,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留路子。要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法规规章。

  二、主动服务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不断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调整现行制度建设中的一些做法,不过度依赖审批、发证等传统行政管理方式。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订草案,要重点评估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取消的取消。对于已经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要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草案,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省委同意。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91号),规范政府立法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开展论证咨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四、落实政府立法工作责任

  立法计划是开展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落实。《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由省法制办提出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各起草部门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向省法制办报送草案代拟稿,并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留出合理时间。省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适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草案送审稿。《立法计划》中的调研论证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形成阶段性成果。《立法计划》中的立法后评估项目,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法规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


  一、制定项目及代拟稿起草部门(共21件)

  (一)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10件,含废止2件)

  1.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交通运输厅

  2.四川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厅

  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文化厅

  4.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

  7.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水利厅

  8.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省卫生计生委

  9.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废止) 公安厅

  10.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废止) 公安厅

  (二)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11件,含废止3件)

  1.四川省农房建设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

  2.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监察厅

  4.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厅

  5.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修订) 商务厅

  6.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修订) 省维稳办

  7.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正) 公安厅

  8.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修正) 省法制办

  9.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

  10.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废止) 省法制办

  11.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废止) 省法制办

  二、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部门(共48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9件)

  1.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条例 林业厅

  2.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农业厅

  3.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 省旅游发展委

  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修订) 公安厅

  5.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6.四川省信息化条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7.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厅

  8.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财政厅

  9.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条例 省政府金融办

  10.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省国资委

  11.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等

  12.四川省居住登记管理条例 公安厅

  13.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厅

  14.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公安厅

  15.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四川省邮政条例(修订) 省邮政管理局

  17.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 省工商局

  18.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省安全监管局

  19.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修订)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环境保护厅

  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 环境保护厅

  22.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修订) 林业厅

  2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修订) 农业厅

  24.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修正) 农业厅

  25.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 科技厅

  26.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省民族宗教委

  27.四川省禁毒条例(修订) 公安厅

  28.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修正) 民政厅

  29.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修正) 公安厅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19件)

  1.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科技厅

  2.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厅

  3.四川省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厅

  4.四川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5.四川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省气象局

  6.四川省机动车安全技术和排气污染物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厅

  7.四川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残联

  8.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省卫生计生委

  9.四川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民政厅

  10.四川省大数据发展促进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1.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 省质监局

  12.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修订) 商务厅

  13.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修订)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4.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厅

  15.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修订) 林业厅

  16.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修订)农业厅

  17.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省总工会

  18.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修正) 民政厅

  19.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修订) 省编办

  三、立法后评估项目及负责部门(2件)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省残联

  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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