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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

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483号        2016年9月30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以及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产品初加工实际,现明确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范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原则上根据用电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执行相应电价,最终产品为初级加工农产品时,其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用电(详见附件)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最终产品超出初级加工农产品范围时,在农产品产地设企业生产的,可以按生产车间划分初加工车间和最终产品生产车间,其中初加工车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除此而外的其他用电均根据受电变压器容量相应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或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如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有关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电价政策,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的计量、价格等服务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
  

附件


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

  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不包括农副食品加工用电。农副食品加工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具体范围界定如下:

  一、农产品初加工用电

  1、粮食初加工:小麦、稻谷的净化、晒干用电;玉米的筛选、脱皮、净化、晒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用电;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清理去杂、晾晒用电。

  2、蔬菜初加工:新鲜蔬菜(含菌类)的清洗、挑选、冷藏用电。

  3、水果初加工: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的清洗、剥皮、分类冷藏用电。

  4、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的分类用电。

  5、油料植物初加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的清理用电。

  6、糖料植物初加工:各种糖料植物的清洗用电。

  7、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分级等简单加工处理。

  8、药用植物初加工: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用电。

  9、纤维植物初加工:棉花去籽、麻类沤软用电。

  10、秸秆初加工:对秸秆进行捡拾、切割、粉碎、拉捆(包括编织)、压块等用电,不包括应用秸秆制沼气、发电、生产肥料或饲料、造纸或生产板材等深加工工序用电。

  11、天然橡胶初加工:天然橡胶去除杂质、脱水用电。

  12、烟草初加工:新鲜烟叶的就地初烤用电。

  13、大批包装: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二、农副食品加工用电

  1、谷物磨制:稻子、谷子、小麦、高粱等谷物去壳、碾磨及精加工用电。

  2、饲料加工:农场、农户饲养牲畜、家禽的饲料生产加工用电。包括宠物食品和动物源性饲料的生产用电。

  3、食用植物油加工:各种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油脂,以及精制食用油的加工用电。

  4、非食用植物油加工:各种非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油脂用电。

  5、制糖业:指以甘蔗、甜菜等为原料制作成品糖,以及以原糖或砂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制糖的生产用电。

  6、牲畜屠宰:对各种牲畜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冷冻等保鲜环节用电。

  7、禽类屠宰:对各种禽类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冷冻等保鲜环节用电。

  8、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工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用电。

  9、水产品冷冻加工:以保鲜为目的,将海水、淡水养殖或捕捞的鱼类、虾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物或植物进行冷冻加工的用电。

  10、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鱼糜制品制造,以及水产品的干制、腌制等加工用电。

  11、水产饲料制造:用低值水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废弃物(如鱼骨、内脏、虾壳)等为主要原料的饲料加工用电。

  12、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从鱼或鱼肝中提取油脂,并生产制品的用电。

  13、其他水产品加工:对水生动植物进行的其他加工用电。

  14、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用脱水、干制、冷藏、冷冻、腌制等方法,对蔬菜、水果、坚果的加工用电。

  15、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用玉米、薯类、豆类及其他植物原料制作淀粉和淀粉制品的生产用电;还包括以淀粉为原料,经酶法或酸法转换得到的糖品生产用电。

  16、豆制品制造:以大豆、小豆、绿豆、豌豆、蚕豆等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食品的生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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