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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安监局 四川煤监局 省监察厅

《四川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

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5]141号 二○○五年七月八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监察厅《四川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意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监察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才能有效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切实落实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地方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要通过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到位。

二、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有关责任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的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有关职责。

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

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投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煤炭资源进行有效监管,严格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做好煤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登记工作,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加强对采矿许可的日常监管。对非法、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要会同煤监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有关煤矿非法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的案件要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落实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责任。在实施行业管理、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协调行业经济运行、实施煤炭行业的行政许可等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工作的重点和前置条件,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真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对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并组织复查。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安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特别是对伤亡事故中煤监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要加大查办力度,充分调查取证,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犯罪行为。同时,在煤矿发生事故后,要负责维持好事故现场秩序,确保事故地域的社会稳定;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检查活动,落实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特别要保护职工的安全生产知情权、举报权、建议权和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后的求偿权。煤矿职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险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国家安全监察职能,抓好煤矿安全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认真负责地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监管工作,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依法组织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抓好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防止发生新的安全欠账。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尤其是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督促其依法为煤矿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并对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级人民政府、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一是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对影响和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投入、管理等重大问题,是否及时研究并落实措施。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依法严格管理煤炭资源,是否及时、准确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严格实施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

二是加强对事故全过程的监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中是否履职尽职,协调配合;对事故原因是否查明,责任是否分清,整改措施是否制订,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是否依纪依法得到追究并落实。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要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规,针对有关政府、政府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采取《监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其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等问题,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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