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3〕26号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000元(每日46元);
(二)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
(三)每月1140元(每日52.4元);
(四)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0.4元;
(二)每小时11.1元;
(三)每小时12.1元;
(四)每小时12.6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雅安地震灾区可暂缓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时间由雅安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