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的通知
川交函〔2015〕854号 2015年12月23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厅直有关单位:
《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16次厅办公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处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对本部门监督和备案项目的招投标异议处理实施监督,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投诉。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跨市(州)项目由牵头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项目所在地其他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交通运输厅可组织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核准)的普通公路项目招投标投诉,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可组织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核准)的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交通运输厅航务局可组织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异议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中存在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并要求招标人处理的申请。对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申请不属于本办法中的异议。
第七条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当场提出;
(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第八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有效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与异议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名称;
(三)异议的具体事实、具体理由;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的证据材料;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第九条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人可依据其曾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的照片、异议书快递存根等证明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三)本办法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四)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五)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六)针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
(七)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八)招标人已经做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九)异议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
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人应以《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二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招标人签收改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做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人作出异议答复前,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投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调查和核实情况,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一)异议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异议不成立;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成立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四)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将异议记入开标会记录或制作专门记录。
异议事项有多项的,招标人应逐项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外出实地调查、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人最终答复期限。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未在时限内做出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做出答复。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异议处理档案,做好异议处理资料的归档,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二十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具体负责项目监督和投诉受理的部门,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转交的投诉,符合投诉受理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应在异议答复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应当实名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通讯方式等;
(二)明确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异议处理、答复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投诉(专门的投诉受理平台除外)或其它非实名投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实名投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四)应当在本办法规定时间提出诉求而未提出,超出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八)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
不予受理的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以《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形式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涉及投标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可委托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三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投诉受理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三十六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投诉处理资料的归档,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做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投诉人对投诉事实或者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投标人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进行信用处罚,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行为的通知》(川交函〔2008〕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