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应急〔2020〕135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2020年第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现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7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运行,防范化解我省危险化学品行业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预警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模块、风险研判承诺公告模块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模块。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测对象为全省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四条 监测预警系统监测数据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企业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重要在线数据和预警数据,每日安全风险研判结果与承诺公告内容,企业重大危险源控制室(中控室)、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或生产装置以及危险化学品装卸区等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并实现实时监测分级预警。
监测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许可时效性、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电流、电压、pH值、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
第二章 风险预警信息分级
第五条 企业风险预警信息分为重大风险预警、较大风险预警、一般风险预警、低风险预警四级,分别对应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六条 企业风险预警等级由监测预警系统根据企业基本信息完整度与许可时效性、风险研判结果、重大危险源固有风险、监测数据的平均扰动率、重复报警次数、点位平均报警次数、平均消警时长、最大报警持续时间等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研究解决共性和典型个性问题;负责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维护;建立省本级监测预警系统监测值守工作机制,安排专业人员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确立监测值守机构;负责向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发出红色预警警示通报,收集整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监测预警系统使用发现的问题。
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负责指导、监督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维护;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监测预警系统在指挥中心的统筹使用管理;规划财务处负责省本级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资金保障。
第八条 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应急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州)本级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将本市(州)企业研判公告情况在市应急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链接公告;建立市(州)本级监测预警系统监测值守工作机制;确定本级监测预警系统监测值守机构(人员);每季度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对红色预警信息核查;负责向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园区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应急部门”)发出橙色预警警示通报。
第九条 县应急部门负责县(市、区)本级监测预警系统管理工作;建立县(市、区)本级监测预警系统监测值守工作机制;确定本级监测预警系统监测值守机构(人员);每月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橙色、黄色预警信息核查。
第十条 专业人员及监测值守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监测值守,对监测预警系统接入的各企业进行网上巡查;负责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预警核查、处置情况;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数据统计工作,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共性和典型个性问题,编制评估报告,形成月报、季度报、年报。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主体,要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主体责任。按要求录入、定期(每月不低于一次)更新基础信息,在系统中完成风险研判结果的填写与承诺;安排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核实、消警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置情况;负责企业范围内监测预警系统相关的安全仪表系统、自动化设备、数据采集设备、数据传输链路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负责分析、防控企业各类风险,避免或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要求,每天上午10时前,在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管信息平台(“安全生产管家”APP端或“风险研判承诺”微信小程序)中录入风险研判信息,进行承诺公告。对未按要求开展风险研判和不发布、虚假发布承诺公告的企业,由市应急部门或县应急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
第四章 预警推送与处置
第十二条 蓝色预警属于低风险预警,由企业强化日常管理,避免产生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十三条 黄色预警属于一般风险预警,由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同时向县应急部门、企业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处置,并及时向县应急部门报告核查、处置情况。
对48小时内未处置降级的企业,县应急部门通过监测预警系统向企业发布警示通告,并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督促预警降级。
第十四条 橙色预警属于较大风险预警,由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同时向市应急部门、县应急部门、企业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处置。1小时未处置降级,县应急部门当日应组织专人现场核查,并向市应急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对24小时内未处置降级的企业,市应急部门通过监测预警系统向县应急部门发布警示通告,县应急部门应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督促企业预警降级,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应急部门。
第十五条 红色预警属于高风险预警,由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同时向应急管理厅、市应急部门、县应急部门、企业即时推送预警信息。企业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处置。30分钟内未处置降级,市应急部门应2小时内(三州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应急部门)组织专人现场核查,并向应急管理厅报告核查情况。
对6小时内未处置降级的企业,应急管理厅通过监测预警系统向市应急部门发布警示通告,市应急部门应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督促企业预警降级,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应急管理厅。
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处置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若企业在核查过程中判定为事故,则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定期分析
第十七条 每天上午8时,监测预警系统自动生成前一天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测日报,根据管辖范围,在系统中向各级推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量、在线企业数量、离线企业数量、发出预警的企业数量及报警数据分析,企业安全承诺情况。
第十八条 每周星期一上午8时,监测预警系统自动生成前一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测周报,根据管辖范围,在系统中向各级推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量、发出预警的企业数量及报警数据分析,建议重点监控、执法检查的企业。
第十九条 专业人员及监测值守机构每月/季度/年的前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测前一月/季度/年报,报送省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内容包括:各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量、各级风险预警统计情况及较上月/季度/年变化情况,各级风险预警变化趋势图,风险预警执法统计及闭环处理情况,风险预警出现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等。
第六章 系统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应急部门部署在企业内的数据采集设备(物联网关)、数据传输链路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数据传输顺畅。
前款规定设备企业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保障供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停产检修造成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县应急部门申请监测预警系统中停用相关监测设施设备,县应急部门在24小时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相关设施设备调整至停用状态(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设备停用由市应急部门调整至停用状态);企业在检修完成前24小时内报县应急部门申请监测预警系统中启用相关监测设施设备,县应急部门将相关设施设备调整至启用状态(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设备停用由市应急部门调整至启用状态)。
企业因自身设备设施故障或损坏等原因造成监测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应于8小时内恢复。超过8小时未恢复的,可视为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县应急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其它非企业设备设施损坏或故障等原因造成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由省厅科技与信息化处及时组织处置并恢复。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或摘除安全仪表及监测设备。县应急部门应对企业破坏、停用采集设备、无故停电、断网、离线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厅定期对全省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可视为企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由市应急部门或县应急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监测预警系统中开设省厅管理员、市局管理员、县局管理员和企业管理员四级用户。账号密码需由专人保存和管理。
企业若需新申请(删除)账号,需由所在市应急部门向应急管理厅申请。省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进行审核,通过后由省厅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开通(删除)账号。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将监测预警所需设施设备纳入安全设施设备,随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企业进入试生产前,相关监测数据应接入监测预警系统。企业开始试生产后,需在监测预警系统录入风险研判信息,并进行承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厅如需开展网络改造、服务器升级等工作,可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由省厅科技与信息化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监测预警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厅危化监管部门反馈。
第二十六条 按照信息与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各单位要明确信息与网络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和工作规范;严禁擅自将系统数据和图像共享给他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和网络安全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本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级承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运行维护费用纳入部门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预警等级划分基于风险分级理论及风险矩阵计算方法,各级别对应不低于应急管理部算法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使用企业”是指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低风险”是指由监测预警系统根据企业重大危险源固有风险确定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