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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城镇  居民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政策的通知

  川办发〔2013〕24号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已失效)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为及时帮助“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住房受损的城镇居民顺利实现安置和开展重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城镇居民受损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政策

  对住房因灾损坏需要除险加固的城镇居民,依据住房受损程度,划分“轻微”、“中等”和“严重”三档,分别给予每户1000—3000元、4000—5000元、6000—8000元的补助。具体对每户居民的补助金额,由灾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出台文件,明确维修加固补助政策。住房受损程度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后给予认定。发放维修加固补助的对象与实行过渡安置货币补贴的对象互不交叉。

  二、资金政策

  发放维修加固补助所需资金,在恢复重建基金中统筹安排,省对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的结算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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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为公开出版发行刊物,四川省一级期刊、四川省优秀期刊,全国统一刊号CN51—1727/D,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6—1991,半月刊,A4开本,约40页码,全年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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