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
川府发[2008]23号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为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广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帮助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业,获得劳动报酬,重建美好新家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现实意义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就是以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为支付基础,在灾区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重建过程中,为当地受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并获取劳动报酬、具有多重效益的一种赈灾方式。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拓宽灾区群众就业渠道,大量吸纳灾区群众和返乡农民工参加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使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业,提高灾区群众收入,改善灾区群众生活,促进社会稳定;二是通过组织灾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实践中掌握和提高实用技能,增强灾区群众就业和发展能力,也可为灾区恢复重建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三是可以使灾区群众真切感受到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带来的新变化,增强抗灾自救的信心和决心,激发灾区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新家园的积极性;四是可以降低灾后重建成本,提高重建资金使用效率。
二、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发挥灾区群众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关心灾区群众的生存和发展。
(二)坚持优先就近原则。所有灾区重建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优先安排当地受灾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为灾区群众提供就业援助。
(三)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建设单位吸收灾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用工协议。
(四)坚持权益保障原则。要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给参加工程建设的灾区群众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工种工资水平。
(五)坚持安全生产原则。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避免安全事故,为灾区务工群众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劳动环境。
三、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一是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赈济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二是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建设工程必须适合受赈济对象的劳动技能水平,对一些通过短期培训,灾区群众即可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也可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三是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建设项目主要是以劳务投入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和有关灾后恢复重建的服务性工作;四是所有以工代赈项目都必须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五是凡适宜以以工代赈方式推行的扶贫开发项目都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
四、切实做好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基础性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灾区劳动力登记制度。通过深入乡村、农户实地调查,对有劳动能力和具有实用技能的灾区群众由所在乡镇政府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建档立卡,努力实现灾区劳动力信息的及时发布,为灾后恢复重建推行以工代赈方式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服务。
(二)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务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对灾区培训机构的财政支持和金融支持力度。大力组织开展针对灾区群众的免费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水平。根据就业岗位要求,积极开展“订单培训”。
(三)提高灾区劳动力的组织化程度。灾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与建设单位建立劳务供需联系制度,及时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实现优先就近就业,确保建设单位用工需要。
五、加强劳动报酬的规范管理
(一)省、市(州)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区实际制订以工代赈劳动报酬标准和发放规范。灾区群众参与以工代赈的劳动报酬原则上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参照当地同类工种工资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确定。
(二)工程建设单位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应当单列有关劳动报酬的章节,内容包括工程量、报酬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投劳地点及人数、组织管理及措施等。同时,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合同中也应当明确订立有关非技术性用工数额和以工代赈劳动报酬的条款。
(三)以工代赈劳动报酬坚持按劳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工代赈劳动报酬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严禁克扣和拖欠。劳动报酬由投劳群众本人签字领取,严防冒领,杜绝漏领。
六、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及时分析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和不断完善实施以工代赈方式的经验和做法。各灾区县(市、区)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以工代赈方式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得到有效推行,充分发挥作用。
(二)落实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省直有关部门还要根据以工代赈特点和灾区实际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当实行全额投资,取消地方配套,不搞群众集资。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落实好灾区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在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透明度。各地监察、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灾区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允许违背灾区群众意愿强行组织投工投劳,严禁将群众应得的劳动报酬代扣代缴各种费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严肃处理。
(四)搞好舆论宣传。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灾区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灾区群众增强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生产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