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
检测机构公告程序规定》的通知
川交规〔2022〕4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检合一”改革要求,做好我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的公告工作,方便道路运输经营者就近选择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技术等级评定,厅制定了《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公告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6日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
公告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的公告工作,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方便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公告,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现场核查。
第四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告具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技术等级评定能力时,应当向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公告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及其复印件(注:能联网核查的不再提供纸质复印件)。
第五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公告申请后,当日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
第六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收到《受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完成联网工作。
第七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完成联网后,2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现场核查部门发出《关于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函》(见附件3),属地现场核查部门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上传检测数据、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公告申请表》上签署现场核查意见。
第八条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属地“现场核查不通过”的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收到属地“现场核查通过”的意见后,于2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联网情况进行技术核查,技术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核查未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请核查,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公告事项办理时间。
第十条 公告有效期与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一致。公告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的,或迁址、改建的,应当在公告有效期届满前或迁址、改建开业前30日向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提交公告申请,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公告的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技术等级评定服务,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数据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如实出具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告的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运用“双随机”等方式加强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的明查暗访,对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弄虚作假、不如实出具检测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及时报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全省停止采信其出具的检测结论,同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公告申请表(略)
2.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公告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关于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函(略)
4.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公告程序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