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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出租汽车运价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川交函〔2022〕12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巡游出租汽车长期实行政府定价的“双轨制”,造成不公平市场竞争现象,加剧巡游出租汽车违规议价、拼客、短途拒载等行业乱象。同时,个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为占领市场,采取短期低价营销策略,吸引驾驶员、乘客接入平台;当其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后,单方面调整计费规则,提高运价和驾驶员费用,最终损害驾驶员和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此,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四川省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定价机制、工作协同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一城一策”,因地制宜,全面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稳妥推进辖区内出租汽车运价改革,严厉打击乱涨价、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统筹维护好乘客、驾驶员及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四川省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运价管理,维护乘客、驾驶员及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及《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出租汽车运价管理以及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运价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租汽车运价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运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运价。

第四条  出租汽车运价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第五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运价的定价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运价的定价监督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运价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运价,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制定或调整的具体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出租汽车运价。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出租汽车运价制定或调整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运价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运价形式

第七条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也可实行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报请省发展改革委依法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分为基准价及上下浮动幅度、上限价格及下浮幅度、下限价格及上浮幅度三种形式,具体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运价制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含调整,下同)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具体运价标准,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基准运价(上下限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运价标准,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7日后实施。运价标准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整影响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

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序实施政府指导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十条  各地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各地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第十一条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至少评估一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5年至少评估一次。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如营运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市场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评估调整。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快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运价。

网约车市场调节价应当符合价值规律。

网约车经营者制定市场调节价应当听取社会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参照政府定价决策程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具体运价后,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市场调节价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整影响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

第四章  运价公开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情况。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

巡游车经营者应在车辆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

网约车经营者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

第五章  运价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运价水平或幅度执行,不得在政府规定的范围以外,实行出租汽车运价浮动。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网约车经营者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经营者应以整车1趟次服务的运价一次性向1名约车人报价、收费,不得主动以座位数、乘客数均摊等任何形式将其予以拆分报价、收费。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运价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运价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成本监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听证经费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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