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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规〔2023〕5号

川高公司、成渝公司、藏高公司、蜀道高速、四川路桥,成高股份公司,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

《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21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运营高速公路桥梁(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桥梁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保证桥梁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桥梁的管理工作。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负责全省桥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全省桥梁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养护技术标准等要求,健全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编制桥梁年度养护计划,组织桥梁检查,实施养护工程,强化安全应急管理,科学、规范地开展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桥梁养护管理需要和行业管理规定,及时足额落实桥梁养护经费,用于桥梁检查、监测、评定、养护、安全、应急等工作,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针对长大桥梁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措施,应用成熟稳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加强对桥梁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实现桥梁养护的可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分析。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积极应用“一路四方”工作机制,对路产巡查中发现的在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河道疏浚以及桥下空间违法堆积物品等危及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第二章 养护工程师

第八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高速公路经营者应依据桥梁数量、规模及复杂程度,组建桥梁养护工程师团队,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工作,并明确团队负责人。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和健全桥梁养护工程师人员考核、岗位津贴等工作机制,并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团队人员的相对稳定。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桥梁建设或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养护工程师宜按每60~90座桥梁设置1人。

第九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确定桥梁养护检查等级。

(二)负责组织桥梁初始检查、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组织审查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和特殊检查报告,审定并上报桥梁技术状况等级,根据检查结果编制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计划。

(三)主持桥梁的日常养护,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协调组织抗灾抢险,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四)负责监督桥梁养护工程的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完善和保密工作,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对桥梁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

(六)每年12月底报送本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第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团队成员实行定期培训制度,每人每年参加桥梁养护管理及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应对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培训及考核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桥梁养护工程师团队成员开展养护技术(业务)培训,及时宣贯桥梁养护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政策、办法等。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领导并监督桥梁养护工程师团队开展工作。行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桥梁养护工程师的人员信息应及时录入桥梁养护管理系统,发生人员调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在系统中更新。

第三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桥梁单孔跨径长度和重要性等因素,逐桥明确桥梁养护检查等级,并按养护检查等级实施桥梁检查工作。

桥梁检查分为初始检查、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检查频率应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桥梁检查后应及时在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更新。

第十三条 初始检查是指新建或改建桥梁交付使用后,对桥梁结构及其附属构件的技术状况进行的首次全面检测。

初始检查宜与交工验收同时进行,最迟不得超过交付使用后6个月。初始检查可直接引用交工验收检测报告中包含参数的数据成果。

第十四条 日常巡查是主要采用乘车目测方式,结合电子巡查等方式,对桥面系、桥梁安全保护区等进行的日常巡视和目测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明显缺损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是抵近桥梁结构,采用目测结合辅助工具对桥面系、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设施表观状况进行的周期性检查。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根据桥梁易损部位和病害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对技术状况评定达到3、4、5类桥梁的主要构件,在处治前应采取多种方式对病害情况进行跟踪观测。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接近桥梁各构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的周期性检查及技术状况评定。单孔跨径不小于60m的桥梁,还应设立永久观测点,定期进行控制检测。

定期检查应委托桥梁专业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特殊检查是采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和其他辅助手段,对桥梁承载能力、抗灾能力、耐久性能、水中基础技术状况进行的一项或多项检查与评定。以下情况应开展特殊检查:

(一)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构件损伤原因及程度的桥梁。

(二)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三)需要判明水中基础技术状况的桥梁。

(四)遭受洪水、滑坡、地震、风灾、火灾、撞击,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造成严重损伤的桥梁。

特殊检查应委托桥梁专业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桥梁评定应包括技术状况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应根据桥梁初始检查、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

桥梁适应性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评定工作可与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结合进行,采用对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灾害能力、耐久性的评定方法。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参与桥梁养护工程以及新(改、扩)建工程的交工验收,重点关注桥梁初始检查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参与桥梁养护工程以及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重点关注交工验收提出质量缺陷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通道设置情况、技术档案移交情况,以及养护期间发现的其他问题。竣工验收时,新(改、扩)建桥梁技术状况应达到1类;实施养护工程的桥梁技术状况应恢复至1类或2类。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桥梁养护科学决策制度,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建立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项目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日常养护、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等工作。对1、2类桥梁,应适时开展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对3、4、5类桥梁,应及时开展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

根据桥梁适应性评定结果,对适应性不满足要求的桥梁,应采取提高承载力、加宽、加长、基础防护等维修改造措施,情况严重时应有计划地对桥梁进行改建或重建。

第二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实施中,涉及改变桥梁气动外形、结构体系、连接方式或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试验论证、审查和安全评估。

第二十三条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应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应急养护:

(一)桥梁损坏,造成交通单幅及以上阻断的。

(二)桥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虽未阻断交通,但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三)因洪灾和冬季防滑、除冰、除雪等需立即实施的桥梁保通工程。

工程施工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应恢复至1类或2类。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桥梁养护施工作业区,并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尤其对长大桥梁,还应结合交通量大小、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极端天气等因素,统筹安排,做到避峰作业,同时做好保通保畅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措施,按照“一桥一档”要求建立桥梁技术档案。桥梁技术档案缺失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根据当年的检查、养护资料对其进行补充完善。

档案数据应以文字、图片、图纸、音频或视频等形式进行存储和管理。桥梁各项数据的更新频率及上报时效需满足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桥梁应逐桥设置信息公示牌,实现“一桥一牌”,实行动态管理。公示牌设置应符合《公路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和《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对所辖桥梁技术状况、桥梁检查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报送本年度辖区桥梁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健全桥梁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编制长大桥梁风险辨识手册,组织开展桥梁安全风险评价,提高桥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针对桥梁坍塌、自然灾害、桥梁安全运行重大事故,以及特大桥、特殊结构桥和特别重要桥梁等,制定桥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演练、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立即上报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相关支队,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程度,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应对事故严重情况核实后,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桥、特大桥出现严重病害,危及结构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对桥梁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重点针对桥梁突发严重破坏等场景,进行实地演练、沙盘演练或答题演练。管理长大桥梁的经营者,每年应选取不少于1座长大桥梁进行实地演练。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开展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的斜拉桥、悬索桥、中下承式拱桥、连续刚构桥、钢混组合桥等长大桥梁,应结合桥梁实际,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精准预警”的原则,建立符合桥梁自身特点的结构安全监测系统,并与省(部)级安全监测数据平台联网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应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按照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务质量考评要求,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团队履职、桥梁检查与评定、养护管理、技术管理、安全应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全省桥梁技术状况和养护管理状况进行随机抽检和复核。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以通报、下发整改通知书、挂牌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高速公路经营者限期整改、销号。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及所属支队发现高速公路经营者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事实及行为,依法取证后应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所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整改问题,提升桥梁养护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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