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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托我省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全省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川办函〔2011〕20号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依托我省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队伍组成

  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省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即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各市(州)消防支队、县(市、区)消防大队分别增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牌子。

  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大队长分别由省消防总队总队长、市(州)消防支队支队长、县(市、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政委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或应急办主任兼任。

  二、职能任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爆炸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隶属关系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平时由同级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在当地政府应急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建设进度

  2011年6月前,省政府和各市(州)政府完成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和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组建,有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区)成立应急救援大队;2011年底前,其余县(市、区)依托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成立应急救援大队。

  五、机制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规范化建设,尽快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理顺各方面的协作关系,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救援现场工作机制,确保人员精干、装备优良、管理科学、运转高效。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要大力加强应急救援专业训练和协同救援演练,增强救援手段,强化组织指挥,最大限度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六、保障办法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现有公安消防机构建立,不再新设机构;人员由现有公安消防部队官兵、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组成;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消防部队管理体制,现役消防人员人头经费由中央保障,消防部队营房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费由同级政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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