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藏区群众就业创业
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3〕73号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促进藏区群众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切实推动藏区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藏区群众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
(一)实施重大项目推动就业。制订和完善藏区重大项目推动群众就业的考核管理办法。政府投资的藏区建设项目拿出10%到30%的岗位吸纳当地群众就业;建立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与就业的连接机制,组建专业化生态保护企业,主要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扶贫开发中进一步增加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比例,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藏区在交通、能源、农牧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增长机制,优先吸纳当地群众就业。
(二)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藏区群众。内地各类用人单位招用藏区群众、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期限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当年招用藏区群众达到新招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内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完善立项审批、技术改造、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等办法措施,鼓励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挖掘岗位资源,吸纳藏区群众就业。
(三)鼓励到藏区外转移就业。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收集和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藏区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有序组织其到藏区外就业,并一次性给予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交通费补贴。
(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众就业。因地制宜开发牧区草场维护、乡村道路协管、城乡保洁、城乡社区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的“9+3”毕业生、牧区无业人员等就业。
二、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五)支持藏区群众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藏区群众,分批分类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藏区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上一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要邀请内地有关专家、教授、教师赴藏区授课的,由省统一协调对接。
(六)开展“千名藏区群众职业培训行动”。围绕藏区特色旅游服务、民间工艺等产业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1000名藏区群众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七)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藏区企业对新招录的藏区群众开展岗前培训,确需组织到省内其他城市培训的,一次性给予往返铁路、公路的交通费补贴,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激发创业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八)促进藏区群众树立创业意识。充分利用藏区各种媒介,加大创业政策、藏区创业典型人物、创业动态的宣传力度。适时对创业促就业先进集体、大学生创业标兵及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先进个人等进行表扬和适当奖励,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
(九)提高藏区群众创业能力。运用成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模式,重点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藏区群众,结合自身创业项目开展培训和实训,使其掌握创业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藏区群众,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十)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力度。藏区各地要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制,加大担保基金筹集力度,简化贷款审批发放手续,积极帮助藏区群众缓解创业启动资金缺乏难题。符合条件、有意愿的藏区群众,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十一)奖励扶持自主创业。按规定放宽藏区市场准入条件,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藏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自主创业成功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创业补贴;个人创业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再给予3000元补贴。享受城市低保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低保,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
(十二)鼓励到藏区创业。内地人士到藏区成功创业并带动当地群众稳定就业的,按照带动的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一并享受;在内地的藏族人士回到家乡成功创业并带动当地群众稳定就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具体办法由“三州”政府制定。
(十三)加强藏区公共创业服务。藏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为藏区群众统筹协调落实创业场地。凡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3年内免收藏区创业者的场地租金。利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闲置厂房、板房、专业化市场和其他场地,通过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带动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形式,因地制宜建设一批藏区群众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服务、政策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协调相关学校、企业,固定约请一批成功企业家、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根据藏区群众需要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
四、强化就业服务,做实就业援助
(十四)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实施动态管理,针对其自身特点,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措施。动态消除藏区零就业家庭。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岗位需求信息与就业困难人员求职意愿的对接,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以民族服装制作、传统工艺品制作等方式灵活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十五)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覆盖藏区城乡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免费为藏区群众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动态掌握藏区失业、无业人员底数。多渠道、宽领域收集藏区内外招聘信息并及时组织发布,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活动,免费为藏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岗位信息等公共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十六)加大领导力度,完善工作机制。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大力度推进协调藏区群众就业创业促进工作。藏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省直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办法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地各市要加强对藏区群众就业创业的支持和援助。
(十七)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促进藏区群众就业创业各项补贴政策的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列支。省级财政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通过转移支付支持藏区群众就业创业。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林业、扶贫移民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对藏区投入更多的重大项目和扶持资金,督促指导相关项目积极吸纳藏区群众就业。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藏区政府研究提出促进藏区群众就业创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和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八)及时报送情况,通报交流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于每半年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向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