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生态县管理规程》
和《四川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的通知
川办发〔2021〕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省级生态县管理规程》和《四川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4日
四川省省级生态县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报、核查、命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结合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省级生态县(市、区)”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由生态环境厅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生态县”称号的县(市、区)。
第三条 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省级引导、地方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四条 开展省级生态县创建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结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组织编制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五条 规划由生态环境厅组织论证评审。规划通过评审后,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
第六条 创建地区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创建地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报与预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市(州)生态环境局向生态环境厅提出申报申请:
(一)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已发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三线一单”等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三)经自查,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中约束性指标全部达到考核要求,参考性指标达标率大于80%。
第九条 近三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
(一)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二)未完成国家、省、市(州)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四)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无序,存在非法侵占、影响恶劣情形的;
(五)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
(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
(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的;
(八)发生重大负面环境舆情处置不当的;
(九)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十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对创建地区进行预审,严格把关,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向生态环境厅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料,包括:
(一)申报函和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报告;
(二)省级生态县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三年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三)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核查与命名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专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对创建地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包括:
(一)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资料审查中发现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四)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创建地区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对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况,以及在申报、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本次申报,并取消下一批次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厅根据核查情况按程序进行审议,确定拟命名地区名单并在生态环境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生态环境厅或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查无实据、经认定得到有效解决的地区,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命名,有效期3年。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命名前,创建地区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命名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厅对获得省级生态县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命名满3年的地区,对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生态环境厅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称号有效期延续3年。
第二十条 获得省级生态县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每年向生态环境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省级生态县称号的地区,优先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省级生态县称号的地区,给予一定省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级生态县称号的地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厅将提出警告。
(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
(二)未按时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厅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四)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五)被生态环境部警告的。
第二十四条 获得省级生态县称号的地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三)被生态环境部撤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的;
(四)被生态环境厅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
(五)未通过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复核,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省级生态县称号的地区,其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参与省级生态县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核查、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进程,适时对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进行调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已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地区,原则上不再申报省级生态县。已命名为省级生态县的地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后,省级生态县称号予以保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
指标解释
1.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围绕推进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建设规划。规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2.党委政府部署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情况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情况,对国家、省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各类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数据来源:当地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本级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包括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等方面。县级行政区要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范围,通过强化考核,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统计、目标督查等部门。
4.河(湖)长制、林长制等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由各级党政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河(湖)长、林长等,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林草资源保护等工作。具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
数据来源:水利、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
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20年累计减少比例目标的完成情况。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6.环境空气质量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1)优良天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注:创建地区要完成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任务。考核任务是否完成,依据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考核结果判定。要求已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地区保持稳定,其他地区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2)PM2.5浓度
指标解释:PM2.5浓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测算。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7.地表水环境质量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1)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主要监测断面中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注:①行政区域内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②可提供详实的监测分析报告和有关基础数据,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或意见,剔除背景值影响。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2)劣V类水体比例
指标解释: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行政区域内主要监测断面劣V类水体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3)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消除数量(面积、长度)占黑臭水体总量的比例。
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
8.地下水环境质量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主要监测点位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9.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要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低。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10.声功能区划调整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市县政府所在地完成声功能区划优化调整。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11.森林覆盖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
12.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草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草地面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
13.生物多样性保护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1)生物物种调查评估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生物物种调查评估。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林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通过建设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措施,受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占本地应保护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物种数比例。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3)外来物种入侵
指标解释: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外来物种种类参照《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10〕4号)、《关于发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发布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四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6年第78号)。创建地区要实地调查确定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方案。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国民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已开展相关防治工作,要有完备的计划和方案。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
(4)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河流中特有性、指示性物种以及珍稀濒危水生物种的保护状况,以历史水平数据为基准,进行对比分析。要求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种类和数量不降低。根据水生物种调查或问卷统计获得。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调查问卷、相关专家咨询等。
1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15.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当年危险废物实际利用量与处置量占应利用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
16.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强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监管,对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的,严格准入管理。没有发生因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毒地”事件。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17.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以预防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
18.自然生态空间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要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主导生态功能评价参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和《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号)。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2)自然保护地
指标解释:指由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水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
数据来源: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3)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
指标解释: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19.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河湖岸线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发生情况。“四乱”扣分时应考虑其严重程度,扣完为止,如下表所示。
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根据各地考核要求不同,可分别采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要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
2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是反映水资源消费水平和节水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根据各地考核要求不同,可分别采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率。要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或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数据来源:水利、统计等部门。
2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本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是反映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指标。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
23.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同比增长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值对农业总产值的贡献率相比于上一年度的增长率,是反映绿色、有机农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绿色、有机农产品按国家有关认证规定执行,产品涵盖种植业、渔业、林下产业和畜牧业等。绿色、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状况,应达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3-2006)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林草、统计等部门。
24.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1)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产生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的方式包括秸秆气化、饲料化、能源化、秸秆还田、编织等。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执行。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3)农膜回收利用率
指标解释:主要指用于粮食、蔬菜育秧(苗)和蔬菜、食用菌、水果等大棚设施栽培的0.01毫米以上的加厚农膜的回收利用率。各地区参照原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膜回收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科教发〔2017〕8号),采取人工捡拾回收、地膜机械化捡拾回收,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等技术措施,采用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等多种回收利用方式。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2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将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2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的水源地个数占水源地总个数的比例。
注:可提供详实的监测分析报告和有关基础数据,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或意见,以剔除外来输入影响。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
27.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常住人口的比例,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是否合格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要求创建地区开展“千吨万人”(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执行。
数据来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
28.城镇污水处理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参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执行。
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
29.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量的比例。在统计上,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有关标准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执行。依据《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51号)要求,特殊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
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30.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同期行政区域内农户总数的比例。无害化卫生厕所指按规范建设,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的卫生厕所,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户厕建设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8〕4号)执行。包括三格化粪池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三联通式沼气池厕所、粪尿分集式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和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等。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31.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适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32.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从村庄垃圾收集点(房、站、池、库)将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到无害化处置的全过程所配置的设施、车辆、运行服务队伍和建立的管理制度,并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试点。即农村生活垃圾从前端得到收集、中端得到转运、末端得到无害化处置。
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
33.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副科级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的人数占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总人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组织部门。
34.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生态文明建设的抽样问卷调查应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人居、生态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相关领域。
数据来源:独立调查机构。
35.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调查公众对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创建活动以及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等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参与程度。
数据来源:独立调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