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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6]18号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大事来抓,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目标责任体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有效地促进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但目前我省就业形势仍然严峻,扩大就业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一些地区还存在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不明显等问题。最近国务院在南昌召开了部分省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对做好下一步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这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四川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花最大功夫,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不断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下更大力气,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尽最大努力,确保年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要认真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通过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一把手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的一级责任目标进行管理,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社区。各地要统筹安排,在近期对上半年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二、落实政策。抓好政策落实是加快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关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已对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明确时限要求,在7月20日前将贯彻川府发[2006]12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全部制定出台,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新政策实施阶段。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扶持政策,确保已经出台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要针对政策难点切实抓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到位,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任务的商业银行要增强并自觉履行好社会责任,妥善解决好政策性扶持与商业化经营之间的矛盾,改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方式,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好、落实好。省政府决定,在10月底前组织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落实就业再就业新政策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推动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完善和落实。

三、增加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本地区已经确定的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打足财政预算,逐步形成制度性安排。财政已经预算的就业补助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位。随着财政状况的好转,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要根据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及财力状况逐年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有条件的县也可设立担保基金。要按照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推动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化。资金使用要与需要解决的就业人群相结合,将资金落实到需要帮助的就业对象身上,使老百姓直接受益。

四、面向市场。各地要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和重点社区,建设功能齐备、设施完善、信息畅通的劳动力市场。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面向城乡各类求职者开展人本服务,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机制更好地调动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引导求职者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转变择业观念,主动面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五、完善机制。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对促进就业再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在调整城市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和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中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发[2003]51号)的规定认真落实好在城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所,在社区确定劳动保障专门人员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劳动保障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工作。要在社区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聘用和持证上岗的办法,搭建好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力度,为强化社区功能、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六、突出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川府发[2006]12号文件的要求,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制订专项措施,组织专项行动,集中运用政策和资金,突出抓好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健全服务台帐,夯实基础工作,对社区内的就业困难对象实行“一人一卡”和“一户一档”,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其他专项援助活动,采取岗位援助、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进行托底安置,确保现有“零就业”家庭在年底前至少有1人就业。

七、加强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培训工作。要制订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计划,完善相应的操作办法和具体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帮助城乡劳动者通过提高素质和技能实现就业。要加强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在政策、资金、项目上予以支持,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培训能力,切实承担起对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的主要任务。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全面推行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跟踪帮扶“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培养更多的创业型人才。要突出操作训练,着力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省和有条件的城市要适应支柱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筹集等多种渠道抓紧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含量高、辐射能力强,面向全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八、搞好服务。就业再就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带着深厚的感情积极主动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服务。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多倾听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政策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公开办事规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主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城乡劳动者多做好事,多办实事。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镇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和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九、统筹协调。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同时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考核、部门信息通报和协查制度,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共同分析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实行城乡统筹,有序推进。

十、宣传发动。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受惠面广,政策期限较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十分重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在深入开展以“劳动保障、和谐共享”为主题的劳动保障宣传年活动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突出抓好就业再就业宣传,把国家和我省促进就业再就业新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做到家喻户晓。要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先进典型的宣传,调动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积极性;引导各类企业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调动他们吸纳就业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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