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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

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川府发[2004]24号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力度,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缓解,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聚集,城市污染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为了全面防治城市污染问题,以科学发展观建设和管理城市,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规划,明确目标

我省96.5%的幅员面积属长江上游,是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保护和建设好四川省各流域的生态环境,不仅关系到全省沿江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对三峡库区、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我省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历史欠帐较多,全省城市附近的河段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在枯水季节更为严重。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造成的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城市的生态环境,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影响城市人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把治理城市污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要求,以建设人居环境模范城市为目标,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保护环境的综合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环境的协调发展。要把着力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把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投资重点,进一步加强以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大力推进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在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原则,根据城市规模、功能、所在地域环境质量要求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情况,编制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努力实现设施共享、资源优化配置。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共享。坚持“五优先”原则,即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优先,受重点保护的流域、区域优先,经济、文化地位显著和有条件的城镇优先,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旅游城镇优先,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域优先,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

到2010年,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成都市及各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沿江县以上政府所在城镇必须按规划尽快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同时,加快流域内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加快市场化进程

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26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3]18号)的要求,全面改革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加快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经营者。对暂时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可在核定实际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国外、境外资金采用BOT(即:修建、经营、转让)、TOT(即: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加快市场化进程。对现有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实施经营权或产权的转让,盘活存量资产,盘活的资金要用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中的国债资金投入和在建期间的收费及政府政策性投资应视同国有资本投入,要按规定评估、报批后,进行项目产权、经营权转让;国债转贷的债务也应一同转出。投资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承担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或承包运营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在城市范围内排放生活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凡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确定征收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已批准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城市,必须制订征收处理费方案。上报建设计划时,必须附有经过听证程序的开征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文件。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收集系统)在建期间,收费水平应适当低于正常运行期间的标准;在建期间所收费用可用于处理厂(收集系统)的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在开征处理费3年后而未建成或未正常运行的,应停止收费并接受检查。

鼓励城市人民政府以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尝试以发行市政债券、建立行业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拓宽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支持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利用国外优惠贷款。

三、严格管理,科学施工,加快建设步伐

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上实行政府、部门、企业决策责任制,谁决策、谁负责。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以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广泛集中民智,确保项目建设和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对盲目决策而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建设项目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承诺制度、质量跟踪制度、质量目标责任制度。

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所有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必须严格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防止形成新的污染源。承担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人员必须具有承担市政工程的相应资质、资格。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按合理工期科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审定。严禁无证设计、越级设计及无地质勘察报告的设计。两个以上不同等级的设计单位联合承包工程设计,必须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

严格规范工程的发包承包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工程的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项目业主同意,且分包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承担施工、监理的企业必须对施工过程实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科学组织、精心施工、严格监理。建设项目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按建设要求及合同规定时间到位,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需要。

四、政策扶持,加强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各地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或根据财力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或用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全面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的建设费用和税收减免政策以及产业化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以及建成后的运营。

(一)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产用电给予优惠;

(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产运行涉及的收费进行减免;

(三)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活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1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按设计要求达标排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投入运行必须实现无害化处理,特别是对渗滤液处理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凡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和标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要进一步规范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垃圾处理效果符合国家标准。

五、加强监管,转变职能,为项目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营创造条件

要认真吸取省内外的经验和教训,在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选择上采用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禁使用不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要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分类指导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和发展先进的处理技术和设备,扶持建立一批水平高、竞争力强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队伍,形成整体技术实力。继续加大生活污水管网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的投资建设力度并与处理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杜绝重厂轻网、收集系统建设滞后导致“无米之炊”的现象发生。鼓励城市节约用水、节约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完善供水管理和水价制度,促进城市节水和污水资源化的进程。推行清洁生产,抑制过度包装。制定有关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再利用的政策,尽量做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对城市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城区,要加快关闭自备供水设施。对经批准暂时保留的自备供水设施,要进一步加大供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接的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必须建立分析实验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操作规程每日对进出水质进行检测。由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检修、大修等原因需暂停部分设备的运行,从而导致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下降,处理单位(企业)必须提前20天报告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否则不得暂停部分设备的运行。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控,有条件的可建环境卫生监测中心,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测,确保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加强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价格听证工作,使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逃避缴纳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且经宣传教育仍拒不缴纳的,应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征收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随意减免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对政府确定减免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特殊群体,其处理费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予以等额补偿。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收集、清运、处理等服务义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广播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意识、环保意识,积极支持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自觉、足额的缴纳处理费。

进一步加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利用国债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和舆论宣传工具,切实加强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管、协调和服务。各级发展改革委(局)要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切实抓好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债资金的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质量,对运行不能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的审查、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一致,把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每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明确目标和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派监督员,依法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营,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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