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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建设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3〕31号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3年汛期前,各地要认真组织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全面检查,做好主汛前排水系统的清淤、疏淘等维护和改造工作,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确保城市安全度汛。2013年6月底前,全省县城及以上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查清现状基础上,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核和审批工作。2018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城市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配套完善排水防涝设施,有效缓解城市内涝问题。2020年全省县城及以上城市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落实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

  二、做好规划工作

  (一)尽快制定本地暴雨强度公式。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水文资料,尽快制定、评价和修订本地区暴雨强度公式,合理确定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为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科学制定城市排水防涝建设规划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制定或修订的暴雨强度公式于2013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科学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各地要抓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尽快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和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现状,建立管网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合理确定设施建设标准,人口密集、灾害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视城市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加强与城市防洪等规划衔接,将城市排水防涝实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城市建设用地地表径流控制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城市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加快规划编制步伐,明确排水出路与分区,科学布局排水管网,确定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管道和泵站等排水设施的改造与建设、雨水滞渗调蓄设施、雨洪行泄设施、河湖水系清淤与治理等建设任务,优先安排社会要求强烈、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规划。

  (三)强化规划实施监督与管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或降低设计标准。要加强规划执行中期评估,加大规划实施监督与管理力度,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快设施建设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等前期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

  (二)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与建设。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与建设。在雨污合流区域,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着力加快城市旧城区、特别是社会要求强烈和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的改造与建设。新建城区要按照国家《“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我省相关要求,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认真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1年版)(GB50014—2006)等标准规定,旧城区管网改造与建设应同城市地下管线、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水体水系等紧密结合,统筹实施;新建城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结合城市路网规划及雨污分流要求等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三)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必须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原则,控制开发强度、合力安排布局。按照合理保护城市水系、增加城市绿地、提高雨水滞渗调蓄能力和减少地表径流等要求,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和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大力建设符合低影响开发理念的运动场、公园、草坪和地下蓄水池等设施。积极推广人行道、停车场和城市广场等设施建设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提高城市透水地面面积,增大降雨期城区下渗水量,有效控制和减少地表径流。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和蓄滞能力。

  四、强化运行管理

  (一)规范排水防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监管,认真落实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健全设施巡检、维护和疏浚制度,加强河湖水系的疏浚和管理,汛前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及时排除隐患。加大设施维护运营、城市道路、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的监管力度,保证设施完好畅通。积极探索创新设施维护管养机制,提高设施管养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严格实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关于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规范排水许可审批管理。按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管网接入是否采取相应的雨水径流控制措施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专项规划落到实处,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三)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和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积极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和遥感应用等技术系统,加快建立具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数字信息技术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全面提升城市排水防涝数字化水平。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做好应急预案制订完善工作,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和人防措施,着力加强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的防范,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识,切实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强化应急能力教育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内涝灾害应急联动的协调性,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地方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排水防涝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紧迫任务,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统筹、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协调有关专项资金,调整支出结构,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大力支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和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四)明确部门分工。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完善具体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水利厅要加强对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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