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
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0〕13号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
财政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对进一步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行业总体规划,分类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布局
财政厅会同行业组织应针对四川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办发〔2009〕56号文件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制订切合四川实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总体规划。行业总体规划要体现分类指导,引导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健康规范发展,使之逐步形成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地域分布较为合理的有序竞争、持续发展格局,以满足各种行业、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让所有需求者都能找到为自己服务的事务所。制定行业规划时应群策群力,认真做好事务所规模、能力、社会需求调查,发挥各类专家作用进行科学论证,让规划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各级各部门应自觉运用规划成果,不得直接间接指定业务、人为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避免无序竞争,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力争通过3—5年的时间我省有5—10家年收入超过2000万元,50家左右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100家左右服务特色突出,能够提供精、专、优服务的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做到规模结构优化、区域分布合理,满足不同业务类型的服务需求。
二、扩大会计服务和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
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要从传统的会计审计、资本验证向管理咨询、内部控制、资信调查、并购重组、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政府购买、投资决策等领域延伸,提高服务质量。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对外公布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从2013年度起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加强部门协调,打破行政和行业壁垒,规范执业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和垄断性行业必须切实打破行政和行业壁垒,使注册会计师业务完全市场化。财政厅应指导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和建立起委托人依法合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机制,改进和完善注册会计师业务招标、比选办法。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以保证其意见的客观、公正性。
四、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财政厅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依法严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关,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是否保持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挂靠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执业注册会计师应转入非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转入非执业会员后不够存续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引导其合并。
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与审计、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的协调,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和检查信息共享制度,规避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多头、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财政厅要指导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诚信信息库,打造一个全社会共享的信息平台,为社会各界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自主选择不同资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参考信息。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法违纪、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以及受到各类处罚的不良记录录入诚信信息库,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提高执业水平。
五、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和协会建设
要发挥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的重要作用,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在2010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党组织,不断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党的建设。
充分发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作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要根据专业需要设立技术标准、惩戒与申诉、培训与教育等专业委员会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指导、咨询服务,要强化行业自律检查和惩戒,树立和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服务形象,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各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性质、职能作用、发展状况、先进事迹等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为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3月31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