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
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8]51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工作
今年以来,国内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数起校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使我省一些学校及周边部分建筑变成危房,也诱发了一些地质灾害,对学校安全造成危害,构成威胁。对此,各地、省直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人民群众、对广大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迅速开展一次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
以近年来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和地震以来开展的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基础,以《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川府发〔2007〕2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教〔2008〕65号)为指导,全面排查整治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及周边建筑、环境的安全隐患,建立建筑、环境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因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管理不落实而引发的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主要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学校、学校周边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
1.国家关于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2.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水箱、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
3.学校及附近在建工程;
4.学校及附近从事生产、经营和存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危险物品的企业;
5.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
6.对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和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风险勘察鉴定;
7.学校的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8.是否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等举报制度;
9.是否建立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及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涉及学校安全的建筑、危险品、周边环境等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本系统本高校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涉及校园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排查治理工作以县(市、区)为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教育、建设、公安、安监、质监、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安排部署好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治理要认真、细致、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漏一所学校。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暂难完成的,要列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保证整改效果。
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监总局等部门将于11月上旬对各地就《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将组织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各地进行检查。接本通知后,各地立即启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三、努力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地、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学校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教育部门要掌握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把工作要求和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的内容,督促学校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了解学校周边的在建工程、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企业、公共环境、自然地理环境等涉及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请求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学校及周边建筑、环境安全隐患,并积极配合安监、建设、公安等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及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部门要掌握学校建筑安全情况,学校周边建筑、在建工程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情况,依法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制度,确保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
安监部门要将涉校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做好日常工作的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公安机关要掌握涉及学校及周边安全的治安、交通、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情况,依法纠正查处容易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纠正、查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学校要建立完善校内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及时发现、主动上报校园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学校安全的主体责任。
学校周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地、各高校要将检查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联系人:禹华美;电话:028—86111616;E-mail:jytab@tfo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