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放开过渡费和民航机场延伸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740号 2015年10月12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决定放开我省过渡费和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船只过渡费和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旅客行李打包费、成都机场能源转供服务费、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延伸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二、经营者提供上述服务时,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创造条件为消费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服务价格放开后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等,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