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
认定办法(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通知》(川科政[2006]4号)确定的155家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技术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界定
第四条 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
第五条 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
第六条 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创新并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创新发展的技术;技术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对原有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技术。
第七条 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第八条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是指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比原技术在性能、方法、品质等方面有明显改进,更具竞争力的新技术。
第九条 下列各种类型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属于技术创新活动: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创新的开发项目;
(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新产品试制及样品制造;
(七)软件开发及应用;
(八)其他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技术创新活动:
(一)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
(六)其他非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开发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费;
(二)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劳动报酬(含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
(三)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包括: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房屋折旧费;
(四)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包括:仪器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包括:软件费、专利权费、非专利技术摊销费;
(六)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试制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模具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试制设备及产品的检验费;
(七)用于技术成果验收等及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的有关费用,包括:技术成果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经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律师费;
(八)用于合作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的费用,包括:按技术合作研发合同和技术委托研发合同实际负担或支付给合作、委托单位的研究开发费;
(九)与企业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章 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材料报送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自主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技术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二)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三)技术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组人员名单;
(四)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委托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委托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二)委托研发技术合同原件;
(三)受托从事技术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委托开发项目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五)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技术合作开发项目计划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合作开发项目各参加单位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二)合作研发技术合同原件;
(三)承担技术合作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合作开发项目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五)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申请技术开发费认定时须报送如下材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研发费预算;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引进技术研究开发的项目立项决议;
(二)引进技术合同原件;
(三)参与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组人员名单;
(四)当年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五)认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章 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费认定采取书面申请形式。企业按纳税年度归集相关材料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须填写《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认定登记表》和《项目技术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并按要求备齐技术研发项目相关认定申请材料,一并报省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估,提出书面认定意见。企业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认定登记表》和省科技管理部门加盖“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专用章”的《项目技术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有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享受国家规定的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