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
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办函〔2014〕172号 2014年11月20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有着更高的期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各地务必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的部署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任务来抓。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对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切实抓好食品药品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统一权威监管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目前,我省已完成省市县三级机构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有关要求,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已经组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完善运行机制,着力提高人员素质和监管水平,尽快发挥作用。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县(市、区),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可根据工作需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协管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强化协调联动,提高共治共管能力。同时,在推进农业、畜牧、水产等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强化基层监管执法保障,不断夯实监管基础
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加强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所(站)的协作配合,强化基层一线食品监管,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把监管触角延伸到乡村。加快乡镇(街道)基层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在力量配备、装备建设、资源配置、技术体系建设上予以保障。当前,重点要解决好乡镇(街道)监管所无工作人员、无办公场地、无执法装备等问题。各县(市、区)监管力量和重心都要下沉,采取巡回检查、集中执法等方式,确保基层一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通过公招或遴选方式,把编制内的人员尽快配强配齐,监管力量不足的可以设立协管员。认真落实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管理办法,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三、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科学监管能力
加快市级检验检测所、区域检验检测中心、县乡快检设施设备建设,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检验检测、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确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当前,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的要求,将市(州)、县(市、区)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编制、人员、装备、设施、设备及经费等相应划转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加快区域检验检测中心的规划和布局。加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强化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全覆盖的数据库,建立食品药品动态监管系统,推进科学监管、精准监管、高效监管。大力推动以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猪肉、大米、食用油等大宗食品为重点的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着力建立药品生产和医疗器械重点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品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四、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改革和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州)、县(市、区)要把食品药品体制改革和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范畴,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与解决监管体制改革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政令畅通、执行不打折扣。请各市(州)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