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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十二五”各市(州)

碳强度下降目标的通知

川府发〔2012〕31号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要求,我省“十二五”单位GDP(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需下降17.5%。为确保完成全省碳强度下降目标,现将目标下达各市(州),请加大工作力度、增添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我省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新的产业革命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推进成渝经济区和天府新区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我省能源需求仍将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将进一步增强,二氧化碳减排压力将持续增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围绕到2015年全省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5%的目标,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优化能源结构,努力增加碳汇,加快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本地区总体工作布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二氧化碳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格局,确保顺利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

四川省“十二五”各市(州)碳强度下降目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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