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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3〕49号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各地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筹建设,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当地灾害应急响应体系统筹部署,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库建设纳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资助设立红十字应急救援基金,提高红十字应急救援专业水平。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保障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救援物资等优先通行,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二)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红十字会实施等方式,支持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电力、建筑、旅游等行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健全协调机制,积极推动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力争到“十二五”末,参加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的人数达到全省总人口的1.5%以上。

  (三)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对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加大救助力度,推动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天使计划”等项目和活动。在农村和城镇社区大力开展健康服务、扶贫帮困等社会救助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人道服务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政策扶持。

  (四)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四川分库和各市(州)工作站建设,不断扩大库容量,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红十字会对外交流合作。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对外交流合作,积极为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救援、引进国际援助项目创造条件。加强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联系,在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川台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引导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四川同其他兄弟省(区、市)的交流合作。

  二、着力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一)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各地要加大对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投入,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二)建立健全综合监督体系。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建立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建立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红十字形象塑造和保护。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支持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为人道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红十字文化与传统文化融合,促进红十字精神与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融合,打造四川特色的红十字感恩奋进文化。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标志的违法行为。

  三、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提高组织执行能力。上级红十字会要加大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力度。进一步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加强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组织体系,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

  (二)加强红十字会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红十字会管理队伍和专职干部,支持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对口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的工作队伍。

  (三)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地要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纳入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志愿服务体系,拓展志愿服务范围。支持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四)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划。各地教育、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要与红十字会加强合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因地制宜建立和发展红十字基层志愿服务组织,不断完善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红十字活动。

  四、构建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发展红十字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红十字会筹资管理机制。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

  (三)强化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定职能,逐步增加红十字事业经费投入。省财政每年可以从省集中的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等公益活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红十字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各界力量,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不断开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新局面。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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