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银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型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助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科发财〔2015〕51号 2015年12月17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银监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助推科技信贷创新,建立健全四川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助机制,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助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助推科技信贷创新,建立健全四川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助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风险补助是按照“政府引导、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引导银行放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三条 贷款风险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四条 科技厅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贷款风险补助的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比选产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在4亿元人民币以下;
(三)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
(四)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5%以上;
(五)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2%以上;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对满足以上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请风险补助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在四川省境内开展贷款业务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向注册地和纳税地在四川省境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三)管理机制健全,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业绩;
(四)有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创新。
第七条 对申请银行年度的风险补助额度,按照申请银行上年实际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贷款的12个月均余额进行核定,核定比例为:向中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最高不超过贷款月均余额的1%,向小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最高不超过贷款月均余额的1.5%,向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最高不超过贷款月均余额的2%。
第八条 申请银行按照四川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助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填报申请材料。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由四川省分行统一申请;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由四川省辖区内分行(如成都分行)统一申请;
(三)省内法人银行由所在地总行统一申请;
(四)申请银行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科技局;
(五)各市州科技局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川银监局协助审核贷款余额等相关工作,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报科技厅。科技厅将安排建议会商财政厅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将安排建议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财政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银行。
第十条 科技厅与财政厅适时对贷款风险补助工作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偿申请银行贷款坏账损失,其中不超过20%的资金可以用于银行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关金融产品的研发活动支出。
第十二条 申请银行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风险补助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外,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四川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