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科计〔2018〕59号
各市(州)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实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12月24日
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川办函〔2017〕4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保证重大专项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及其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聚集资源、突出重点、集中时效,通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强重大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突破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瓶颈,开发一批重大战略性创新产品,完成一批高水平重大工程,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原则: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重大专项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预期目标。
整合资源,协同创新。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部门、市(州)、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
动态管理,注重绩效。对重大专项实行动态管理,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跟踪和经验推广。
培养人才,营造环境。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才队伍,落实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坚持多元化筹措,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投入。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专项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重大专项按照“聚集资源、突出重点、集中时效”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优先支持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带动面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六条 重大专项鼓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集聚。集成创新链上所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基地或示范工程建设、人才团队、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要素。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围绕重大专项目标任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牵头会同相关省级部门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项基础条件、技术路线、目标任务、研发进度、拟设置的项目(课题)、产业化前景分析等内容,经组织专家咨询评估通过后,启动实施。
第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采取科技厅、项目(课题)推荐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每个重大专项设立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的整体布局、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相关办法;
2.组织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评估;
3.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
4.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5.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其职责是:
1.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课题)的申报、推荐工作,组织审核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与承担单位、科技厅签订任务合同书;
3.负责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课题),组织推动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4.受科技厅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课题)的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协调推动项目(课题)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指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其职责是:
1.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课题),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任务合同书;
2.负责项目(课题)实施的总协调和条件保障。承担单位要负责落实并确保配套经费,提供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支持等配套条件。
3.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规定和规范,完成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定的目标;
4.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课题)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5.按要求编制科技报告,总结报告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6.及时报告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7.完成项目(课题)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8.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9.推动项目(课题)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技术领域高层次高水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参与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申报指南的编制和咨询。
2.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立项评审、项目(课题)年度或中期评估、验收考察、绩效评估等工作;
3.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优化调整和重大事项调整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设置及实施期:
1.重大专项任务一般由项目组成,根据目标任务设置,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一般为综合性、集成性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重大(示范)工程或系统的研发和建设等;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一般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任务。同一项目设立的若干课题应是有机集成、相互衔接、相对集中、彼此关联,保证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目标。
2.重大专项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设置课题负责人。首席专家应是项目牵头实施单位或其聘请的该领域高水平专家,须具有正高职称,并担任项目的负责人。首席专家要负责组织制定项目目标、技术路线、概算、经费管理、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负责各课题之间的相互衔接,对各课题年度计划任务和经费的调整提出建议意见。首席专家要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单位研究人员,也可聘请主要合作单位研究人员,须具有本领域副高级(含)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重大专项课题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3.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周期为3-5年。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四条 在实施方案基础上,科技厅组织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指南,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申报,并由推荐单位组织推荐。具体组织方式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五条 咨询评审。科技厅对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评审方式包括会议评审、会议答辩、网络评审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咨询、评审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第十六条 批准立项。科技厅根据重大科技专项目标任务,结合咨询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必要时进行项目现场考察),按科技项目立项相关程序提出项目(课题)立项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课题)计划下达后,组织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正式启动项目(课题)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需由推荐单位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首席专家及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组织任务实施,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规范使用资金,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一重大专项的不同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同一项目不同课题承担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使用资金,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总结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按要求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经项目(课题)推荐单位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科技厅。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目标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程序报科技厅备案。科技厅要加强项目(课题)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专家意见建议和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故无法正常实施、需要申请结题或者终止的,或需调整、变更项目(课题)合作单位及经费、主要研发人员、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的,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厅书面报告。
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中期评估与绩效评估制度:
1.中期评估。科技厅组织专家在项目(课题)执行到中期阶段,根据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进行阶段性评估,针对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中期评估结果可作为项目(课题)目标、预算、进度等调整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2.绩效评估。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开展绩效评价,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准确评价重大科技专项(课题)成果的价值,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作出明确结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项目(课题)实施绩效情况报告。绩效评估工作可结合项目验收工作开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验收要求:
1.验收工作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5号)相关规定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2.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科技厅提交项目(课题)验收材料。
3.科技厅在对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验收专家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并执行回避制度。
4.专项由课题形式组织的,直接对课题进行验收。专项由项目形式组织、下设课题的,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1.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验收;
2.不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研信用管理。要根据科研诚信建设相关规定,加强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和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担重大专项的相关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条例进行知识产权的全过程管理,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和成果的应用、扩散和共享。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活动中的各项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重大专项组织过程中涉及的保密技术或形成的涉密成果,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规条例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推进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合作。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带动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公示。重大专项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科研诚信管理等事项,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