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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

相关事项的通知

 

川办函[2005]198号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在全省各级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信用联社)已正式成立,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复的《四川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建方案》的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履行的行业管理职责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责。省信用联社是由省政府组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省内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机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已将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权下放给省政府,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其具体职责:一是建章建制,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制度并督促执行。二是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督促市联社、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选举理(董)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考察推荐市联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领导班子人选并实施考核、监督、管理。三是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四是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资金清算和管理效率。办理或代理信用社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五是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端正“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改革和业务发展工作。六是代表农村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七是在省政府领导下,在银监局、人民银行及当地政府等部门的支持下,负责指导、协调市、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实施当地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八是负责全辖农村信用社网络建设、员工培训等服务工作。九是履行省政府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责。

二、省联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省信用联社在省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新机构、新机制、新气象”的要求,依据省政府授权及规定建立组织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不得以行政管理办法取代法人治理,不得套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旧的办法管理省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

(一)法人治理结构。省信用联社实行民主管理,按规定成立社员大会。社员大会是省信用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174个社员单位代表和省信用联社35名代表及市(州)办事处1名代表组成。社员单位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实行代表11票的表决制度,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省信用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产生,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制定省联社的发展方针、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省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省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对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省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省信用联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省信用联社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经济审计;对省联社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等。

省信用联社实行在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经营责任制。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二)内设机构。

1.省信用联社要按省政府的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合理设置中层干部,做到机构精、人员少、工效高。省信用联社设立“两室五处(两中心)”,人员50人。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增设内部机构,不得突破编制增加人员。

2除成都市、达州市外,省信用联社在19个市(州)设立省信用联社办事处。各办事处人员610人。办事处是省信用联社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省信用联社授权范围内履行对本辖区农村信用社的稽核检查、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职责,其民事责任由省信用联社承担。

3省信用联社对工作人员实行招聘制、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聘用制等灵活的用人机制,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对职工实施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省信用联社党的组织按照地方党委的有关规定设立。省信用联社党务及纪检工作按省委规定办理。

三、省政府对省信用联社的管理、监督、考核。省政府对省信用联社管理职责: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省信用联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信用联社实现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指导省信用联社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省信用联社组织落实。三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并经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按程序产生省信用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并负责对其日常管理和考核。四是组织省信用联社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农村信用社各类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对省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并督促省信用联社和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违法违纪人员作出处理。五是组织协调银监会、人民银行、省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六是根据有关要求制订对省信用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管理的具体办法等。

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后,将尊重省信用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其落实民主管理,发挥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不干预省信用联社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省政府要加强对省信用联社的领导和监督,对省信用联社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行业管理目标责任制和风险及大要案防范责任制,确保其加大发挥职能作用。省信用联社及全省农村信用社对省政府完全透明,要建立省信用联社对省政府的报告制度和定期向省政府汇报工作的制度,有关文件、重要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通报。省联社要主动争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省信用联社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其行业管理职能为省政府的授权,应贯彻省政府的决策,受托完成好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扩大权限。同时,省联社作为独立法人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自身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有关法规规范运作,防止沿用党政机关的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旧的体制、管理办法取代企业法人治理、进行联社内部管理和行业管理;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行业管理和联社内部管理的方式、方法。省信用联社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尊重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自主权,属行业管理的事项要管住管好,属法人自主权的事不要行政干预,对其班子成员不得采取任命、调动、撤销职务等方式,要采取考核推荐方式由社员大会选举或理(董)事会聘任或罢免、解聘,对其资金和财产不得平调。省信用联社要按照规定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审批贷款;不办理公众存款业务,不得提高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省信用联社本部及系统性、统筹性的固定资产购建应委托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体系办理。省政府不承担省信用联社的经营损失。

省政府对省信用联社授权后,将切实加强对省信用联社的管理、监督、考核,督促其依法合规、正确履行省政府授权的行业管理职能,落实相关责任,考核其行业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工作成果。省信用联社要严格按照授权的权限和范围,依法合规进行行业管理,自觉接受省政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自觉接受监察、银监、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全行业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省政府对省信用联社管理、监督、考核的主要方式:一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信用联社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05167号)规定执行。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及制定行业性、统筹性管理制度、办法等方面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事项需请示同意后再组织实施。二是实行行业管理目标责任制,对省信用联社指导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指标进行考核。三是实行风险及大要案防范责任制。四是实行会计及审计工作指导。鉴于行业管理权由中央下放给省政府,为此,省政府责成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指导省信用联社的会计核算工作,使省政府及时、全面了解省信用联社本部及统筹性会计核算状况,及时掌握其管理费、服务费收支情况。在国家未正式下文改变国税部门对信用社财务监管职责前,省信用联社要督促农村信用社继续接受国税部门的财务监管。

省政府的考核工作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组织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对省信用联社及班子成员业绩进行民主评议。二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实行绩效挂钩、奖惩逗硬。省政府对省信用联社及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对不按授权作为、超越授权不合规作为、乱作为及违反上述规定并不能完成相关考核目标,违反有关法规的,省政府责成其纠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追究经济、行政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及司法部门处理。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省信用联社的工作,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

省政府委托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一是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服务“三农”工作,发挥其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二是加强对信用社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抓好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落实,帮助信用社拓展业务,壮大资金实力。四是帮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打击逃废债务,协商法院、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案件,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清理政府部门、党政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积欠信用社的债务。五是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当地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六是其他委托职责。

各级政府要规范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与管理,不得把农村信用社当成自己的“钱袋子”,不干预信用社具体的人事管理。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切实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的实施与考核工作。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银监部门要搞好对省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的依法监管。要结合四川实际和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办法,保证监管到位,使金融监管和省联社的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形成合力,有效地防范风险,促进改革的深化和业务的更好发展;税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监管、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并向省政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支持信用社的业务发展并加强对省信用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审计监督;省政府财贸办公室作为联系、协调、服务农村信用社的政府工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省信用联社的联系,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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