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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

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农加〔2019〕119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8〕34号),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经济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20日 

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脱贫攻坚,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产品加工业集群集聚发展,促进农产品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增值,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8〕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发展、辐射带动明显、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的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量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调动各地开展示范园区创建的积极性,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的申报、认定、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为全省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等。

第六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布局规划。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且与省和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土地利用、交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二)集聚集约。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园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户;农产品加工产值占园区产值不低于50%;园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

(三)主导产业。主导产业突出并符合全省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和全省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主营业务收入上2亿元的重点企业不少于2户,形成“一园一主业、园区有特色”发展格局。

(四)技术创新。园区内建设比较完善的研发、检测、产品展示等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加工龙头企业有专门的研发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有2家以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产业联盟或高新技术企业。

(五)质量品牌。园区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HACCP认证等。园区内企业至少有2个四川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绿色发展。园区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近三年园区未发生环保安全重大事故。

(七)食品安全。园区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或安全生产事故。

(八)产业带动。园区内企业在省内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通过自建基地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建立了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九)公共服务体系。园区建设有技术研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冷链物流、人才培养、信息化管理等配套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

(十)组织机构。园区有独立运行管理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

第七条 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含已摘帽退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示范园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部门,由园区管理部门向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示范园区候选名单。

第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审核、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示范园区候选名单,报厅党组审定。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示范园区,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确认,并授予“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标识牌。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安排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园区产业转型升级、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要素保障等方面建设。

第十二条 示范园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基础上,经济和信息化厅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示范园区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园区的认定、考核工作。各市(州)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园区申报、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每季度通过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示范园区及园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踪示范园区发展情况,总结探索经验和做法,对于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形成典型和示范引领效应,并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加大对示范园区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适时对示范园区开展考核评估,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撤销“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称号并收回标识牌。

1.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奖励资金,或示范园区内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4.不上报园区及园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5.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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