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4]35号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为理顺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施改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国务院部署,切实开展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全面实行。
二、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经费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经费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性质、行政级别仍保持不变。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经费也同时上收,纳入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已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3]5号)精神实现市对区上收管理的,要按本次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辖区设置的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经费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在总编制不超的前提下,每个所的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3名以内,个别工作任务重的可增加1名;其机构性质和编制性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后确定。
(四)原实行国土资源与建设、环保、水利等合设或合署办公的市、县,可在上级批准的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国土资源局。
(五)切实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外设置与国土资源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或事业单位。各地的统征、储备、交易等机构应在本次管理体制改革中统一划归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六)妥善安排国土资源管理经费,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为增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调控能力,在省国土资源厅的国土事业费财务科目内可以列支业务补助经费。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财务管理体制、预算标准和支出水平安排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人员经费(特别是市对区、县对乡镇的上收直管人员)、办公经费、业务及专项经费等并纳入部门预算。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收缴工作,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相关规定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和系统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商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系统的管理体制改革,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法律规定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除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规划区之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在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各乡(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等控制指标和土地用途分区图必须与经批准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乡(镇)控制指标相符,与土地利用分区一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在一个月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实行三级执法监察联动,形成执法监察网络。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分别设立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并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业务指导。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性质为行政执法单位,其人员编制在现有执法人员编制内调剂核定,人员按公务员进行管理。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市(州)、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直接查处市(州)、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市(州)、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市(州)、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严肃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州)、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初始状态。
为了适应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需要,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作相应调整,具体事宜由省编办商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编委批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宏观调控,强化和分解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服从大局,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
(二)严肃纪律,严格要求。体制改革期间,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待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流失。不得借改革之机乱分乱发钱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转移或者虚列债权债务,不得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公费旅游、公款吃喝,铺张浪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积极协调,稳步推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改革工作规范、平稳地进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业务归类、职能整合的原则综合设置内部机构。凡涉及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领导职数的调整,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切实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核定的编制、职数内配备人员。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机关、经批准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实行考试录用;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要坚持按编制接收人,按职数任命干部。对原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队的在编在岗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在本次改革后设置的机构编制内直接划转;其余人员在编制内通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人事厅确定。未划转人员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
此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经党委、政府研究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