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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川府发[200716号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为“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规定,现就大力推进我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意义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各类发展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是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重要途径。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从宏观上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利于城市定位、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有利于打破部门界限与地区界限,解决条块分割和部门分割,避免粗放建设和重复建设,变盲目开发为科学开发,变过度开发为适度开发,变无序开发为有序开发,变短期开发为持续开发;有利于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区域环境容量,防止生态破坏,确保环境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范围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推进规划环评,其范围是: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区域规划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等;流域规划包括各级流域开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城镇建设、资源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严格遵循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应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经费在规划编制经费中列支。

将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作为重要审批环节,建立各类规划立项的备案制度,规划和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不得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办法并组织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完善开发区规划环评制度。坚持先环评、后建设。加强开发区项目管理,新建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对不符合环保规划要求、超过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的项目予以调整或否决。加强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开发区应当采取必要方式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实现工业“三废”集中处置。新建开发区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入区项目方可建设或投产。切实加强开发区项目环境监管,严肃查处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建立开发区长效管理机制,对已建开发区进行回顾性环评。凡产业定位涉及天然气开发、石化、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的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各级规划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审批机关审批规划时要充分采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对未报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跟踪评价中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编制部门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规划编制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正确处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对开展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依法简化;对未列入规划且规划未通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严受理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尚未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20071231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逾期未补办的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五、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展必须要有战略,发展战略必须能够可持续,衡量发展战略是否可持续,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重要的衡量标尺。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进入宏观经济决策程序,纳入一把手目标考核,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凡是不按要求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决策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自觉遵守、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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