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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2015年修订)的通知

川办函〔2015〕166号        2015年9月2日 

(此文件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搜寻救助遇险船舶、水上设施和人员等,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通航水域发生的重、特大水上运输事故,指导全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急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根据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区域、性质、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运输事故的可能。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建立应急机制,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交通运输厅厅长

            公安厅副厅长

            民政厅副厅长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省军区副参谋长

  成员单位: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事侨务办(省港澳办)、省台办、省政府新闻办、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四川保监局、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等。

  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

  2.2 职责任务

  2.2.1 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组织指挥重、特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行动。

  2.2.2 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交通运输厅:承担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协调省内地方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有关物资的紧急调度。

  公安厅: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运输事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控和车辆征用,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核查水上运输事故伤亡及失踪人员;查处水上违法犯罪案件。

  民政厅:按照相关要求负责水上运输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对事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财政厅:负责拨付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资金。

  国土资源厅:参与引发水上运输事故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

  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水利厅: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具体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省外事侨务办(省港澳办)、省台办:协助获救外籍人员的遣送和死亡、失踪外籍人员的善后处理;外国人在水上运输事故中死亡的,由当事部门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省外事侨务办(省港澳办)予以协助。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水上运输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省台办、省外事侨务办(省港澳办)负责港澳记者、台湾记者、境外媒体采访的服务管理;负责网络宣传引导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助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协助处理因旅游发生的水上运输事故。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民用航空器参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为航空器参与救助提供便利,优先运送应急物资、设备。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四川保监局:督促相关保险公司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协调驻川解放军和各警种部队,组织所属军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队伍参加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2.2.3 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承担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建立水上应急专家库,负责水上应急专家库及咨询机构的信息管理,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负责《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演练和培训工作;与相邻省份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2.3.1 应急救援专家组

  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安全监管、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地质、气象、航空、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相关工作。

  2.3.2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与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按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2.4 应急救助力量

  2.4.1 应急救助队伍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助队伍由海事救助力量、武警消防救助力量、社会救助打捞企业及基层自救互救力量构成。

  海事救助力量。由省、市、县三级海事机构组成,是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处置特别是水上交通人命救助的一支重要水上政府公务力量。

  武警消防救助力量。各地设立的武警消防部队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着公安消防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职能,武警消防部队是水上运输事故应急的重要力量。

  社会救助打捞企业。具备潜水打捞资质的企业,有着一定的沉船沉物打捞设备和技术,是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的社会救助力量。

  基层自救互救力量。各乡镇依据各地实际,由当地乡、村牵头组建的由当地船主、民兵及志愿者组成的自救互救机构,能在水上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就近采取救助措施,是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助的一支快速反应力量。

  省级海事救助力量设置川南、川东北水上应急救援基地和省水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及训练基地。川南水上应急救援基地负责长江、金沙江、岷江、沱江和川南重点水库(湖泊)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川东北水上应急救援基地负责嘉陵江、渠江、涪江和川东北重点水库(湖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省水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及训练基地设置在成都,负责全省海事系统水上应急救援能力训练和重要水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各级海事机构救助力量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行政区域实际,合理规划、统筹建立水上救援基地或器材库。

  2.4.2 应急救助力量职责

  服从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主动及时报告现场动态。

  应急行动结束后,及时总结。

  2.5 市(州)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

  各市(州)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在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运输事故及水路危险品泄漏发生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运输事故提供气象依据;水利部门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因地质灾害引起的水上运输事故的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集省内相关机构或相关省(市)通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和水路危险品泄漏等突发事件。

  3.2 预警分级

  3.2.1 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内安全形势特别严峻:发生特大恶性事故,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5起人员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溢漏、火灾等突发事件;

  (5)通航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3.2.2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二级预警信息;可能造成严重阻航或断航的监测信息;

  (3)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内安全形势严峻: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溢漏、火灾等突发事件。

  3.2.3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三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溢漏、火灾等突发事件。

  3.2.4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级预警信息;

  (3)辖段内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检滞留率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溢漏、火灾等突发事件。

  (4)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3.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发布。重大以上风险信息由省气象局、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省地方海事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相关渠道发布气象、水文、地质、航运等预警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运输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水上运输事故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海事机构及相关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 险情分级与报送

  4.1 险情分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和危险品运输事故;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4)单船10000吨以上民用运输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运输事故;

  (5)造成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和危险品运输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3)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运输事故;

  (4)造成重要港口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和危险品运输事故;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3)5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运输事故;

  (4)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和危险品运输事故;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3)5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运输事故;

  (4)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运输事故。

  4.2 险情信息报送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通过VHF电台的CH6频道、公众通信网(“12395”专用号码或当地公布的其他号码)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警,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等。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重、特大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市(州)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先期处置

  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首先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2 分级响应

  水上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和较大险情事故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重大、特大险情由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应急委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必要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5.3 应急指挥

  (1)按照险情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体系,指定现场指挥;

  (7)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4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5.5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作好安置工作。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运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

  5.7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进行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运输事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8 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己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运输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9 信息发布

  水上运输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当地台办、港澳办协助做好涉及台胞、港澳同胞的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省外事侨务办(省港澳办)、省台办予以协助。

  6.1.4 社会救助

  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6.1.5 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运输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2 调查评估

  水上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运输事故由市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重大以上水上运输事故由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水上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通“12395”等报警电话,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

  7.2.2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铁路或航空部门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确定应急专用车辆等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2.3 医疗保障

  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全省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医疗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全省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相关公安部门应为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在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 宣传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应急预案、水上安全知识等宣传工作。

  7.3.2 培训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 演练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与说明

  (1)水上运输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水上”包括四川省内河通航河流、湖泊及水库库区。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指导各地制订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应报省政府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扬;对在应急救助中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06〕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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