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委员会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
的通知
川绿委〔2020〕6号
各市(州)绿化委员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和规范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了《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绿化委员会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日
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
第四条 古树名木认养坚持依法自愿、有利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改变古树名木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章 认养范围、形式与程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认养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生长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部队等单位内,认养活动可能影响其正常秩序的;
(二)权属不明确的;
(三)未征得权属单位(个人)同意的;
(四)因交通、自然地理、生存状态等原因不宜认养的;
(五)具有其他不适宜认养情形的。
第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急需抢救复壮或其他需要认养的古树名木信息,组织发动认养方优先认养。
第八条 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树名木,也可以捐资认养非特定的古树名木。捐资认养非特定古树名木的,认养对象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
第九条 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同时有意向认养同一株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第十条 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000元。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
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5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200元。
市(州)、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适当调整认养标准。指定认养的,也可由认养方与被认养方协商认养金额。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认养遵循以下程序:
(一)认养方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核实古树名木认养信息,商定认养事项。
(三)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养方、认养对象权属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被认养方)签订《古树名木捐资认养协议书》,明确认养对象、认养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四)认养方应在捐资认养协议签署后15日内向受捐机构缴纳认养资金,逾期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认养。
(五)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或其办公室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根据认养方意愿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悬挂认养标识牌。认养标识牌包括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第三章 认养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认养期间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
第十四条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所认养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尽快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个人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认养人在认养年度内完成义务植树尽责任务。
第十六条 被认养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认养对象管护方案,对认养对象采取复壮、救助、保护等措施。
第十七条 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第十八条 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认养方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资,也可以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或个人协商捐资方式。
第二十条 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古树名木的宣传、日常养护管理、制作认养证书、设置认养标志牌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认养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公益捐赠资金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监督。指定认养的,认养方有权了解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认养档案,在省级古树名木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发布认养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参与古树名木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在认养中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对认养对象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