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06]13号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决定》提出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国情、省情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在3年内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十一五”期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逐年增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覆盖率达到90%,力争“十一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770万人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管理、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建立健全扩面征缴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按照国务院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部署和安排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调整工作,清理审核调整前的个人账户资料,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实施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后,按要求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做好个人账户的归集、管理、保值增值等工作。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征缴工作全面完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企业必须履行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企业职工不得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是否依法参保缴费作为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参加各种评优表彰和评授各种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之一。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完善工作机制和基金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依法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管理和日常稽核。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與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工作,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保持社会稳定。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我省在国务院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省级预算、调剂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实施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相关措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落到实处。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要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从多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确保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订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认真抓好优质服务窗口建设,为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政策
严格依法执行退休政策,把好政策关,不得乱开口子,擅自批准提前退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职工退休或提前退休进行严格审批。
十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认真部署,抓好落实。要采取有效方式,统一口径,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答社会广泛关注和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