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6〕190号 2016年12月6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制订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
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精神,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相关内容,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市(州)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规范启动单位层级
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各市(州)不得将联动机制的启动或中止下放至县区级。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五、加强资金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要将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地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级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六、抓好责任落实
各市(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确保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将相关情况于2017年1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情况应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对信息报送不实、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州)进行通报。
七、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