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
管理的通知
川办函〔2010〕184号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省级财政实施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改革以来,在加强事前控制、优化支出结构、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绩效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快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现就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人大批准预算执行
省级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负有财政收入征管职能的省级部门要严格依法执收,注重税源分析,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点税种的征管,增强收入的均衡性。严格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坚决打击偷、逃、抗、骗税等扰乱税收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充分发挥“以票控费”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省级部门是预算支出执行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财政批复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除按编制新增人员、政策性调资等情况外,不得追加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项目预算调整,执行中如因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
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分配下达。
(一)对指向明确或已经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商财政厅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主管部门负责将分配情况报分管省领导。
(二)对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需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配落实到具体地方或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商财政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按分工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后下达;对数额较大、敏感度高的项目资金分配,应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主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分管省领导。
三、提高支出预算执行进度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精细化水平,确保项目安排切实可行,为加快支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二)加快部门预算执行。确保基本支出按均衡性原则、专项支出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对年初预算已作安排、符合拨款条件、实际需要迫切的重点支出,要适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三)及时分配下达待批复预算。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待批复项目预算,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预算批复后应立即下达预算并组织实施;尚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除预留中央补助配套资金和应急资金外,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分配下达。对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部门要在30日内分配下达。
(四)加强财政结余结转管理。严格按规定清理核销部门结余,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规模。对部门(单位)账户中长期不使用的资金要缴回省财政或统筹用于指定项目。
四、实行预算执行中期评估调整
建立省级预算执行中期评估激励约束机制。每年9月底前,财政厅应会同省级部门对当年预算执行进行中期评估。对省级预算安排但未实施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逐项提出评估意见。对执行不好或无法执行的项目预算,应提出调整或取消的建议,由部门汇总后报告分管省领导,统筹用于其他急需安排项目,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五、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加快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系统化、常态化。按照“拓展范围、提升质量、扩大影响、支撑管理”的要求统一规范评价指标,合理运用评价方法,注重评价结果应用,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深入开展项目支出评价,重点选择覆盖范围广、影响程度高、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积极探索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拓展财政绩效管理层次。有序公开评价过程,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透明度。有效应用评价结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编制和安排财政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管理的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共同推进财政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