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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
 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4〕6号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已失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部署,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加快法治四川建设,现就做好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紧扣中心大局,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把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作为立法工作的重大任务,把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重点领域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立法工作重点,为我省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落实起草责任,加强立法协调工作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要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制。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对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沟通,努力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坚持开门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立法调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扩大群众参与,把立法的过程作为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凝聚民心、汇集民智的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健全落实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开展立法前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提请政府审议前征求省政协意见,开展立法协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确需设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审查。

  四、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完成计划

  《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由省法制办提出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上报草案代拟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省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适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草案送审稿。《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加快相关工作进度。《立法计划》中调研论证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省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

  一、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共20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省人口计生委

  2.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省扶贫移民局

  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交通运输厅

  4.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厅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民政厅

  6.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业厅

  7.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厅

  8.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正)省盐务局

  9.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省广电局

  10.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文化厅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10件,含废止2件)

  1.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环境保护厅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水利厅

  3.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公安厅

  4.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法制办

  5.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省气象局

  6.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7.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档案局

  8.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省畜牧食品局

  9.四川省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废止)省旅游局

  10.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废止)文化厅

  二、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共11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水利厅

  2.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例省维稳办

  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厅

  4.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科技厅

  5.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

  6.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省人口计生委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5件)

  1.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修正)省社科联

  2.四川省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修订)省旅游局

  3.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

  4.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修订)交通运输厅

  5.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修订)省体育局

  三、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共26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8件)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环境保护厅

  2.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订)民政厅

  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省扶贫移民局

  5.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

  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省发展改革委

  7.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8.四川省信息化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9.四川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省安全监管局

  10.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修订)农业厅

  11.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文化厅

  1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实施办法省国防动员委员会

  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修订)省人防办

  1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修订)公安厅

  15.四川省禁毒条例(修订)公安厅

  16.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修订)省侨办

  17.四川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条例省政府金融办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8件)

  1.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卫生厅

  2.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3.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修订)商务厅

  4.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省质监局

  5.四川省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

  6.四川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

  7.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科技厅

  8.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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