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
试点改革的通知
川府发〔2014〕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3〕21号)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改革的重要意义
扩权强县试点是创新省以下行政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自2007年7月启动扩权强县试点以来,通过赋予扩权试点县(市)与市级相同的部分管理权限,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动力进一步增强,扩权强县改革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改革,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县域间均衡协调发展,夯实多点多极支撑发展的底部基础。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改革的意义,抓住机遇,奋发有为,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运行体制机制,进一步拓展下放权限的领域和空间,促进县域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扩权强县试点改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情况,将除阿坝、甘孜、凉山民族自治州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外的其余县(市)全部纳入扩权强县试点改革范围。新增19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具体名单如下。
攀枝花市:米易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
广元市:青川县
乐山市:沐川县、峨边县、马边县
宜宾市:筠连县、珙县、屏山县
雅安市: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
眉山市: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
进一步扩大扩权强县试点改革范围要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扩权放活、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比照原扩权强县试点改革的内容,赋予新增扩权试点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审计直接管理、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资质直接认证、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统计直接监测发布8个方面共56项权限。扩权试点县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新增扩权试点县从2014年7月起执行扩权强县政策。
三、进一步深化完善扩权强县试点改革
(一)抓紧编制扩权试点县(市)管理权限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编制扩权试点县(市)管理权限清单,将赋予原59个扩权试点县(市)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及时落实到新增的扩权试点县。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抓紧研究将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管理权限下放到扩权试点县(市)。
(二)有序推进新增试点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调整省、相关市和新增试点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顺利对接。
(三)建立撤县设区试点县退出机制。按照公平和规范运行的要求,扩权试点县(市)中已撤县设区的,按程序退出试点改革范围,恢复市级管理。为有利于行政和经济管理体制调整衔接,在市、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设立2年左右的过渡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