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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财政部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
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4〕76号   2014年8月19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县级财政基本保障成果,增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我省县级财政基本保障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责任明确、动态调整、奖惩结合”为基本原则,以“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主要内容,逐步构建政权运转全面保障、公共服务有效覆盖、保障能力基本均衡的县级财政基本保障制度,促进县域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完善基本保障制度

  (一)保障范围。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范围主要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及其他必要性支出。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和省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补贴,村社干部基本报酬等项目;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日常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统一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保、扶贫解困、农村交通、生产生活设施改善和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等基本民生项目,以及乡镇提供环境卫生整治、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应急救助、信访协调维稳、乡风文明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二)保障标准。省级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基本保障标准,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我省基本保障范围内各项目支出标准和筹资责任,综合考虑各地支出成本差异和财力状况后分类区测定县级财政基本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和相关因素变化情况作动态调整。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三)保障方式。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范围的各项支出所需财力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按其支出责任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担,省、市(州)负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到县(市、区)。县级统筹安排各项财政收入和上级补助资金,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保障序列安排预算,确保基本保障支出足额落实,不得在政策标准内留下硬缺口。基本保障确有差额的,省、市(州)给予相应补助,帮助财政困难县(市、区)提高基本保障水平。

  三、增强基本保障能力

  (一)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要求,通过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责权利统一的税收分享制度,做大县级财政收入规模,夯实县级财力基础。进一步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规范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秩序和预算管理行为,做好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健全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促进跨区域经济竞合协调发展。切实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建立科学、合理、健康的财税秩序。

  (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比重,提高县级可调控财力规模,更大程度赋予县级自主决策权和管理权。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全面清理、减少、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取消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项目,归并用途趋同、绩效较差的项目,明确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项目支出边界,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三)建立基本财力保障稳定增长机制。省和市(州)财政要加大财力下移,增强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在厘清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对中央出台未明确规定省级分担比例但要求省级财政给予支持、省级出台但事权主要属于市县需要省级给予适当支持的新增支出事项,省财政负担额原则上按全省地方负担总额的35%安排。各地要按照过程可控、结果可查的原则及时足额落实基本保障资金,每年新增财力在足额安排基本保障支出后才能用于其他方面支出,不断增强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能力。

  (四)全面推进扩权强县试点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4〕43号)要求,除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外,其余县(市)全部纳入试点改革。2014年新增扩权试点县要按新的财政体制运行,同时赋予扩权试点县(市)与市级相同的部分管理权限,增强县级发展自主权,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与健全完善县级财政基本保障制度有机结合,财政体制由省直接核定,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到县(市)。

  (五)加快推进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加强乡镇财政能力建设,有序推进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试点工作。以保障乡镇政权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必要性支出需求为目标,完善乡镇财权与事权,调动乡镇和村级履职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增强基层财政综合服务能力。

  四、落实基本保障责任

  (一)县级切实履责。县级政府是落实县级财政基本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通过健全县级政府财力与保障责任相匹配的体制机制,做大县(市、区)财政收入规模;要通过加快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依法实施收入征管、清理违规制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严禁空转虚增行为,增强自我保障能力;要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盘活资金存量,全面落实中央和省规定的基本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切实防范运行风险;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强化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要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清理财政对外借款,压缩结余结转规模,严格财政支出列报;要加快推行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财政管理步伐,进一步提高县乡财政管理水平;要稳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县级财政基本保障预算安排应向县人大报告,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省市帮扶指导。省、市(州)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财政基本保障工作的帮扶和指导。市(州)财政统筹所辖县(市、区)区域协调发展,加大支持力度,理顺与非扩权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增强非扩权县(市、区)基本保障能力,尽责帮扶和督促县级落实保障责任。省级财政通过深化完善省以下财税体制,理顺收入划分关系,健全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制度机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下移力度,为县级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落实保障责任提供支撑。

  (三)强化问责机制。建立县级财政基本保障制度问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对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不严格按序列安排预算或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保障支出未兑现、民生政策未落实的县(市、区),省政府实行问责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在全省通报。对基本保障支出绩效管理较差、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县(市、区),省级财政部门予以约谈,督促整改。

  五、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加大激励奖励。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分配办法,强化绩效奖补激励,加大对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效果好、税收收入增长快、乡镇基本财力下移力度大、基本保障支出绩效佳的地区的激励奖励力度,逐步建立“奖补结合、以奖为主”的县级基本财力动态调整机制和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二)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能力评价体系,全方位、多角度分析评价县级财政能力状况、财政运行绩效及基本保障落实情况,引导各地努力增加地方收入,推进财政改革,提高自身保障能力。

  (三)强化绩效监督。加强对县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行县级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扩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改革政绩考核机制,加大对县级政府落实基本保障责任情况的督查,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省级财政部门要动态跟踪分析各地落实基本保障责任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报告,确保县级财政基本保障制度全面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县级财政基本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县级政府财力与保障责任相匹配的体制,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财政基本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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