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
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23号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川府发〔2007〕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生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同意建立四川省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是各级政府有效引导服务业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服务业统计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科学统一的服务业统计监测办法,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的规模、速度、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状况,开展动态监测分析,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评价考核各地区服务业发展成果,实施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
二、监测对象和范围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对象是从事服务业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从事服务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监测的范围是除一、二产业以外所有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成果,内容包括企业户数、营业收入、增加值、从业人员等指标。四川省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按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组织实施。
三、实施办法及步骤
(一)实施办法。由于服务业统计监测范围广、难度大、涉及部门多,服务业统计监测坚持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具体办法是:
1.明确部分分工,建立服务业部门统计报送制度。按“谁主管谁负责统计”原则,将相关服务业统计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采取多种统计调查方法。对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企业采取全面调查,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和个体服务业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
3.实行分级核算。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统计基础资料和开展的抽样调查及典型调查资料,统一核算本级服务业增加值等主要统计数据。
(二)实施步骤。2008年2季度开始试行四川省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3季度开始正式运行,从4季度起系统提供服务业方面的主要统计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服务业统计监测是一项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较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服务业统计监测作为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为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有效推动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统一核算”的原则,形成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互补共享的工作机制。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全省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部门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
(三)夯实基础。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该项工作的职能单位,适当加强统计力量,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要结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重点摸清我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各级财政要支持服务业统计工作,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增加服务业统计投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考核。为确保全省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将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省统计局要加强对各地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督促指导,并按季度将全省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