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国防教育
基地命名活动的通知
川办函[2009]159号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根据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关于《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要求,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国防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推动全民国防教育的普及和发展,经研究,拟开展第二批省级国防教育基地命名活动,现将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四川省国防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开展省级国防教育基地命名活动,进一步促进我省国防教育基地规范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推动我省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二、申报范围
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领袖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和历史遗址等;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部队荣誉(军史)馆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以及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等均可申报推荐。
三、申报条件
(一)主题内容鲜明。紧扣国防教育主题,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可鉴赏性,有助于普及国防知识,增强群众国防观念,陶冶公民爱国情操。
(二)管理正规有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运作有序,无不正当经营,无违章违规现象。
(三)基础工作扎实。基本建设比较完善,教育资料完整详实,师资或者讲解员队伍素质较高,配套设施齐全,更新及时,适合开展国防教育活动需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经费保障落实。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正常运转。
(五)社会效果显著。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和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部署和要求,经常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四、申报办法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国防教育场所,包括公办、民建的均可向各市(州)国防教育委员会提出申报,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推荐上报,经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考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颁发证书。命名的省级国防教育基地由所在市(州)负责组织举行挂牌仪式。
五、相关要求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不搞平衡,不迁就照顾,切实做好推荐工作,确保拟命名对象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国防教育基地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保障。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要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各市(州)推荐的省级国防教育基地对象,须填写《四川省国防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于7月30日前报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陈紫陌,028-86686254。)
附件:
四川省国防教育基地申报表(略)